法律援助服务:
根据通知公告栏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307/t20230730_483748.html
司法部规章栏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https://www.moj.gov.cn/policyManager/regulationDetail.html?showMenu=false&showFileType=1&pkid=ff0b7da6ad0048e287f341d606a34913
其中:第三章审查十九条明确指出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
其中:第四章指派二十四条明确指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依法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本所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附件:1、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2、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指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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