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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域“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11 15:56 作者: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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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筹)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市域“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市域“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调动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积极性,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加快构建巴彦淖尔“一体两翼”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市域“飞地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准入条件

本意见所称“飞地经济”,是指按照全市招商“一盘棋”工作思路,打破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划限制,根据区域功能和特色产业发展定位,引导特色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推动我市产业从“小而散”逐步迈向“大而强”,构建各地资源互补、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域范围内,跨地区项目引进、资源配置、产业布局。以经济技术开发区、农高区及各旗县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飞出地”(即引荐项目的旗县区或开发区)把招商引资过程中因功能区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宜在本地区实施的项目转到“飞入地”(即落地项目的旗县区或开发区)。各旗县区、开发区间可互为“飞出地”和“飞入地”。

(二)准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巴彦淖尔产业布局、“飞入地”规划和产业功能定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飞入地”项目准入目录和标准,包括投资强度、规模、税收、节能减排标准等条件,同时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二、合作机制

为理顺“飞地经济”各方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合作机制,解决好财政税收分配、相关经济指标分配等问题,促进合作各方良性互动、互利共赢,提出五条合作机制。

(一)飞地项目税收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上解至市财政后,由市财政局通过结算办理,全部结算到“飞出地”。

(二)飞地项目实现的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额等经济指标,按照“不重不漏,应统尽统”的原则,由市统计局根据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全部计入“飞出地”。

(三)“飞入地”负责落实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飞入地”和“飞出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税收及相关经济指标合理分享。

(五)飞地项目仍作为“飞出地”的项目参加全市考核。

三、操作流程

(一)项目备案。“飞出地”筛选具有飞出需求、更适合其他地区承接的项目,主动与目标企业及“飞入地”沟通,在企业同意、“飞出地”与“飞入地”签订协议后,由“飞出地”以正式文件报市投资促进中心备案。市投资促进中心建立飞地项目档案,及时将项目情况报市政府。

(二)承接落地。“飞入地”要主动承接、帮办代办,协助项目主体开展注册登记、立项、选址、规划、建设等工作,对符合标准地供地要求的项目,以标准地供地,确保飞地项目高效建设。并负责飞地项目的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日常服务监管工作。

(三)管理服务。“飞出地”与“飞入地”要严格落实本意见,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调度。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飞地项目协调、调度等相关工作。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飞地项目的对接协商、承接落地等相关事宜,明确责任领导,抓好推进落实。

(二)加强服务保障。“飞出地”与“飞入地”要主动分析研判,对飞地项目推进做好服务保障。市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对飞地项目的服务和支持。

五、附则

(一)本意见由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相关部门共同贯彻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与本意见存在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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