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质效水平,切实发挥好招商引资项目在做大经济总量、培育发展动能、振兴实体经济中的关键作用,不断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落户我市,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达到 1亿元(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达到 3000 万元)以上,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投资强度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用地标准的新建项目。重点支持绿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新材料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型化工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对巴彦淖尔市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方面有显著促进作用的项目。
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或填补地区产业空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以及上市企业总部设立或搬迁至本市的,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
第二条享受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投资项目办理各类前期手续由投资促进部门全程代办、职能部门限时快办、监督部门跟踪督办。
第三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免费提供“一张蓝图”、“区域评估”、“政府信息共享”等成果,落实“网上审批”、“联合审批”,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第四条保障土地供应。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使用土地,并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优先发展且符合用地标准的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 70%执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使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按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开工建设并投产运营后,经项目所在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统称所在地区,下同)认定,可以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按照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 3%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六条投资贡献奖励。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 6000 万元)以上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经项目所在地区认定后,从项目盈利年度起给予奖励。
第七条扩链技改奖励。现有企业不新增用地,且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扩链技改项目,按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经项目所在地区认定后可以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第八条重组并购奖励。投资方一次出资1亿元以上重组并购市内企业,且股权不低于 51%,实现要约目标的,可以给予投资方收购资金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属于重组并购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或僵尸企业,从重组并购恢复生产经营年度起,可以连续两年给予奖励。
第九条企业团队奖励。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 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给予企业奖励,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项目所在地区可自行确定奖励标准和人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子女可在巴彦淖尔市公立中小学选择优质学校就读。
第十条技能培训奖励。需要对新招员工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且人数规模达到相关要求的,报当地就业部门组织指定第三方培训机构给予免费培训。
第十一条支持以商招商、机构招商。对企业、商会、协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引进重点支持产业,项目落成后,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应与所在地区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以及奖补的具体比例或额度、人数等,作为各类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优惠政策享受主体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补贴)的,须全额退回所得,并按近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及支付利息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项目所在地区要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本优惠政策中所有奖补资金均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解决,并于次年兑现。本优惠政策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四条本优惠政策以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为实施主体,项目所在地可在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更加精准、符合地区实际的实施细则、兑现流程,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执行。
第十五条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