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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及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09:44 作者:五原县教育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按照《内蒙古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7]59号)、《内蒙古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7]861号)、《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巴财教[2007]68号)、《转发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的通知》(巴教通字[2016]202号)、《巴彦淖尔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17]22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16]16号)、《巴彦淖尔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巴教通字〔2019〕130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负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教育帮扶是教育系统为进一步落实好“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重点,要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确保教育帮扶工作的顺利实施,五原县教育局成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家庭经济困学生帮扶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发放工作的落实,保证此工作优质高效完成。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门资助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资助流程、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家庭经济困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发放工作落实到位。

    家庭经济困学生帮扶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付志强 教育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李月清 教育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赵军厚 教育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田松红 教育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李桂枝 教育局党组成员

    张玉禄 教育局党组成员 政府督导室主任

    李宏亮 教育局党组成员 县纪检监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成 员:吴志亮 五原县学生资助中心主任

    杨锁平 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王俊霞 教育局人事股股长

    屈文忠 教育局教育管理办主任

    刘志远 教育局计财股股股长

    赵明利 教育局党风廉政与监察审计股股长

    郭文胜 教育局工会主席

    帮扶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五原县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二、资助政策实施细则及办法

    (一)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用于在我县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脱贫人口家庭学生、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学生、失去父母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残疾学生、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的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得到优先资助。

    (二)资助标准

    1.学前教育阶段:自治区设立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按照“地方先行,自治区奖补”的原则,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予以资助。

    1.政府资助。资助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每生每年保教费收费的50%;县级帮扶资金对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户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资助2000元/生/年。

    2.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费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保教费和生活费,提供特殊困难幼儿的补助。

    3.社会资助。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住宿费。标准: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寄宿生(覆盖60%):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建档立卡、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住宿费补助资金直接补给学校,标准为小学100元/生/年,初中120元/生/年。县级教育帮扶资金对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户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3.普通高中免收学杂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汉语授课高一、高二年级550元/生/年,高三年级100元/生/年。“一助”即对全区所有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0%。县级教育帮扶资金对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户家庭经济困难在校高中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

    4.中职学校免收学杂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为一、二年级550元/生/年,三年级100元/生/年。“一补"即对所有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寄宿学生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一助”即: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所有农村牧区(含县镇)学生中,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标准: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2000元/生/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20%确定;其他学生为1500元/生/年。县级教育帮扶资金实施“雨露计划”,对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户家庭经济困难在职业学校就读学生资助30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

    5.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为学费和住宿费之和(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为16000元,其他规定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办理银行:首贷的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国家开发银行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中一家银行办理,续贷的学生原则上在原贷款银行办理。

    ②内蒙古自治区对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子女、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户家庭子女、孤儿资助政策。

    (1)2018-2020年入学的且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城乡低保的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读学生,每学年资助10000元,本科生累计资助不超过40000元;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学生,累计资助不超过30000元。

    (2)2021年以后年度,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且录取当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每学年资助6000元,本科累计资助不超过24000元;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累计资助不超过18000元。

    ③县级教育帮扶资金对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户学生脱贫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资助政策执行。

    ④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部分专项基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赴校交通费及短期生活费。即:对录取到区内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500元,录取到区外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1000元。

    同时具备低保、孤儿等条件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三)资助程序和发放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每学期申请和评定一次,按学期发放。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后,各学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教发〔2021〕13 号 ),对每一名学生做好认定,认定工作不受户籍限制,资助全覆盖,真正实现“应助尽助”。每学期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教育管理办提供的寄宿生人数,将下达寄宿生授助人数,学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教发〔2021〕13 号 ),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提交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建档立卡手册、残疾证、低保卡、家庭成员重大疾病致贫发票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通过班级评议小组和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两级困难评审认定,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园内公示至少7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子系统”上报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审核无误,提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中心根据上报结果,编制用款计划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学校账户,学校根据上报名单将资助金足额打卡发放到位。

    三、各类教育帮扶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

    教育局将加强对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发放工作加强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规范的学生资助档案,资助系统中的人数、对象、资助金额均与实际落实情况一致,系统使用规范,资助名单精准严禁代签代领,虚报冒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生资助工作是帮助有学龄子女经济困难家庭的重要措施,是有效防止有学龄子女的低收入家庭因学致贫和刚脱贫家庭因学返贫重要途径。要广泛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长知晓学生资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各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精准管理。

    五原县教育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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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及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6-07-23 09:44

    信息来源: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按照《内蒙古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7]59号)、《内蒙古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7]861号)、《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巴财教[2007]68号)、《转发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的通知》(巴教通字[2016]202号)、《巴彦淖尔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17]22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16]16号)、《巴彦淖尔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巴教通字〔2019〕130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负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教育帮扶是教育系统为进一步落实好“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重点,要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确保教育帮扶工作的顺利实施,五原县教育局成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家庭经济困学生帮扶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发放工作的落实,保证此工作优质高效完成。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门资助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资助流程、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家庭经济困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发放工作落实到位。

    家庭经济困学生帮扶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付志强 教育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李月清 教育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赵军厚 教育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田松红 教育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李桂枝 教育局党组成员

    张玉禄 教育局党组成员 政府督导室主任

    李宏亮 教育局党组成员 县纪检监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成 员:吴志亮 五原县学生资助中心主任

    杨锁平 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王俊霞 教育局人事股股长

    屈文忠 教育局教育管理办主任

    刘志远 教育局计财股股股长

    赵明利 教育局党风廉政与监察审计股股长

    郭文胜 教育局工会主席

    帮扶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五原县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二、资助政策实施细则及办法

    (一)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用于在我县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脱贫人口家庭学生、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学生、失去父母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残疾学生、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的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得到优先资助。

    (二)资助标准

    1.学前教育阶段:自治区设立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按照“地方先行,自治区奖补”的原则,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予以资助。

    1.政府资助。资助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每生每年保教费收费的50%;县级帮扶资金对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户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资助2000元/生/年。

    2.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费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保教费和生活费,提供特殊困难幼儿的补助。

    3.社会资助。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住宿费。标准: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寄宿生(覆盖60%):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建档立卡、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住宿费补助资金直接补给学校,标准为小学100元/生/年,初中120元/生/年。县级教育帮扶资金对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户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3.普通高中免收学杂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汉语授课高一、高二年级550元/生/年,高三年级100元/生/年。“一助”即对全区所有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0%。县级教育帮扶资金对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户家庭经济困难在校高中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

    4.中职学校免收学杂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为一、二年级550元/生/年,三年级100元/生/年。“一补"即对所有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寄宿学生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一助”即: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所有农村牧区(含县镇)学生中,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标准: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2000元/生/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20%确定;其他学生为1500元/生/年。县级教育帮扶资金实施“雨露计划”,对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户家庭经济困难在职业学校就读学生资助30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

    5.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为学费和住宿费之和(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为16000元,其他规定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办理银行:首贷的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国家开发银行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中一家银行办理,续贷的学生原则上在原贷款银行办理。

    ②内蒙古自治区对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子女、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户家庭子女、孤儿资助政策。

    (1)2018-2020年入学的且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城乡低保的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读学生,每学年资助10000元,本科生累计资助不超过40000元;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学生,累计资助不超过30000元。

    (2)2021年以后年度,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且录取当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每学年资助6000元,本科累计资助不超过24000元;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累计资助不超过18000元。

    ③县级教育帮扶资金对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户学生脱贫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资助政策执行。

    ④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部分专项基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赴校交通费及短期生活费。即:对录取到区内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500元,录取到区外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1000元。

    同时具备低保、孤儿等条件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三)资助程序和发放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每学期申请和评定一次,按学期发放。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后,各学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教发〔2021〕13 号 ),对每一名学生做好认定,认定工作不受户籍限制,资助全覆盖,真正实现“应助尽助”。每学期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教育管理办提供的寄宿生人数,将下达寄宿生授助人数,学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教发〔2021〕13 号 ),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提交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建档立卡手册、残疾证、低保卡、家庭成员重大疾病致贫发票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通过班级评议小组和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两级困难评审认定,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园内公示至少7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子系统”上报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审核无误,提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中心根据上报结果,编制用款计划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学校账户,学校根据上报名单将资助金足额打卡发放到位。

    三、各类教育帮扶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

    教育局将加强对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发放工作加强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规范的学生资助档案,资助系统中的人数、对象、资助金额均与实际落实情况一致,系统使用规范,资助名单精准严禁代签代领,虚报冒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生资助工作是帮助有学龄子女经济困难家庭的重要措施,是有效防止有学龄子女的低收入家庭因学致贫和刚脱贫家庭因学返贫重要途径。要广泛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长知晓学生资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各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奖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精准管理。

    五原县教育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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