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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交通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来源: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03-31 10:54 作者:交通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五原县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股室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通知公示

    通知公告


    各类交通运输事项的通知公告、公示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原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各有关股室和单位

    公示公告


    机构简介

    机构

    职责


    机构职能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原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领导

    班子


    领导分工及简介

    机构

    设置


    内设机构职能职责

    直属

    单位


    机构直属单位

    权责清单

    具体事项及办理结果


    1.权责清单

    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结果、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等决定

    1.《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原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数据发布

    运输量


    客货运量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应当保密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原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运输管理股

    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财政预决算

    预算、决算


    本级、部门及直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原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财务股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原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各有关股室和单位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相关事项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主办、协办或单办、分办的全市人大代表 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2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一、公开范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交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总体情况,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原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务信息工作公开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原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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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3-31 10:54

    信息来源:交通局

    五原县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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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股室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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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群体

    通知公示

    通知公告


    各类交通运输事项的通知公告、公示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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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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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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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责清单

    具体事项及办理结果


    1.权责清单

    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结果、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等决定

    1.《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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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应当保密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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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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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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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协办或单办、分办的全市人大代表 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2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一、公开范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交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总体情况,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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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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