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集约化站群导航
  • 旗县区导航

    • 临河区
    • 五原县
    • 磴口县
    • 乌拉特前旗
    • 乌拉特中旗
    • 乌拉特后旗
    • 杭锦后旗

    部门导航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利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访局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发区导航

    • 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蒙文版 登录/注册
    搜索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三农服务
    • 产业经济
    • 魅力五原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环保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25-03-31 10:52 作者:环保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股室

    对应职责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行政权力

    行政

    处罚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法律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五原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财政信息

    部门

    预算


    生态环境分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法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法定公开

    ■其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预决算公开平台)

    √


    财务室


    部门

    决算

    生态环境分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行政权力

    行政

    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时间、通讯地址、办理结果、批复全文等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法律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其他

    ■政府网站

    √


    环评审批和排污管理股

    公开环评审批受理信息(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等)、审查信息(环境影响预测、环保措施等)及审批决定全文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中央环保督察整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信息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部门规章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其他

    ■政府网站

    √


    综合办公室


    公共资源配置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部门规章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其它

    ■政府采购网

    √


    污防股

    对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环境空气质量月报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法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其它

    ■政府网站

    √


    各有关业务股室


    污染源监督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AI阅读助手:
    点击开始解析文章内容,总结生成摘要...
    {{ placeholder }}
    我要对文章提问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总结生成,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查看详情

    对本篇文章及关联文件进行提问

    {{ item.title }}
    停止回答
    免责声明

    1、AI阅读助手,旨在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部分答复内容采用AI技术生成,生成式答复内容有歧义或不够准确的,请您阅读其他原文,以原文内容为准。

    3、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与原文内容产生冲突时,请以网页原文的具体内容为准。

    4、我们致力于提供准确、有用且客观的信息,但鉴于AI技术的局限性和数据源的多样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有内容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内容时,应自行判断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承担因使用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5、AI阅读助手,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任何主办方或建设方无直接关联,我们对此类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在使用时请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

    语音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阅读原文
    阅读摘要
    下载附件
    浏览次数:
  • 上一篇: 住建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下一篇: 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盟市政府官方网站
    • 呼和浩特市
    • 包头市
    • 兴安盟
    • 呼伦贝尔市
    • 赤峰市
    • 通辽市
    • 鄂尔多斯市
    • 乌兰察布市
    • 锡林郭勒盟
    • 乌海市
    • 巴彦淖尔市
    • 二连浩特市
    • 满洲里市
    • 阿拉善盟
    旗县区政府官方网站
    • 五原县
    • 临河区
    • 杭锦后旗
    • 磴口县
    • 乌拉特后旗
    • 乌拉特中旗
    • 乌拉特前旗
    • 经济开发区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五原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 15082102000038号

    蒙ICP备 12002682 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210005

    联系电话:0478-5229281

    地址:五原县政务服务大楼三楼

    本网站支持IPv6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三农服务
    • 产业经济
    • 魅力五原
    要闻动态
    • 头条
    • 国务院信息
    • 今日五原
    • 基层动态
    • 图片新闻
    • 通知公告
    • 国务院政策
    • 自治区政策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依申请公开
    • 政府公报
    办事服务
    • 个人办事
    • 法人办事
    • 一件事主题服务
    • 服务部门
    互动交流
    • 县长信箱
    • 网上投诉
    • 查询评价
    • 意见征集
    • 在线访谈
    • 政策问答库
    • 政府新媒体矩阵
    三农服务
    • 新农村建设
    • 名优特产
    产业经济
    • 产业信息
    • 招商引资
    • 文旅产业
    • 企业信息
    • 产业园区
    魅力五原
    • 五原概况
    • 社会发展
    • 大事记
    • 聚焦生活

    回到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环保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3-31 10:52

    信息来源:环保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股室

    对应职责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行政权力

    行政

    处罚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法律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五原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财政信息

    部门

    预算


    生态环境分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法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法定公开

    ■其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预决算公开平台)

    √


    财务室


    部门

    决算

    生态环境分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行政权力

    行政

    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时间、通讯地址、办理结果、批复全文等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法律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其他

    ■政府网站

    √


    环评审批和排污管理股

    公开环评审批受理信息(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等)、审查信息(环境影响预测、环保措施等)及审批决定全文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中央环保督察整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信息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部门规章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其他

    ■政府网站

    √


    综合办公室


    公共资源配置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部门规章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其它

    ■政府采购网

    √


    污防股

    对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环境空气质量月报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法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其它

    ■政府网站

    √


    各有关业务股室


    污染源监督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单位: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210005
    • 蒙ICP备 12002682 号 蒙公网安备 15082102000038号
    • 地址:五原县政务服务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0478-5229281
    • 承办单位:五原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网站支持IPv6)
    • 党政机关
    您即将离开五原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