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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定图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银定图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17 15:16 作者:银定图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总则

    1.1目的依据

    为建立完善我镇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管理,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五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或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3分级类别

    突发自然灾害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使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银定图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为全镇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2.1领导机构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银定图镇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自然灾害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2领导小组

    组 长:陈书勤 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杜桂宝 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尹 美 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武文斌 镇党委副书记、统战委员

    刘 海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胡 杰 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王新怡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苗 斌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李仙红 镇副镇长

    史倩霞 镇副镇长

    罗康泰 二级主任科员

    袁 东 三级主任科员

    王 磊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定图镇乡村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胡杰同志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办事机构

    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负责银定图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3 预测及预警

    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出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预报、预警

    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程序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1、预警信号内容及发布

    预警信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号发布: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科、林草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

    2、预警响应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信息。

    (2)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救灾准备工作。

    (3)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进行紧急修复。

    (4)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启动避险场所、设置紧急安置场所。

    (5)实施交通管制、消防、防洪等紧急防灾措施。

    (6)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2 预警的解除

    根据灾害态势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消除,灾害风险解除,由发布预警响应的政府或授权部门终止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响应级别的确定

    (一)突发自然灾害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一级为最高级。

    (二)防汛抗旱响应分级

    a.一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重要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b.二级响应:

    1)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一般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一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c.三级响应:

    1)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干旱灾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d.四级响应:

    1)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三)暴雨响应分级

    a.一级响应: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b.二级响应: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c.三级响应: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d.四级响应: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四)暴雪响应分级

    a.一级响应: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b.二级响应: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c.三级响应: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d.四级响应: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五)沙尘暴响应分级

    按照沙尘暴预警信号,将沙尘暴预警分为3级;根据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及危害程度,将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b.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特强沙尘暴灾害(I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c.沙尘暴橙色预警(Ⅱ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人至10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d.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网线路封闭。

    一般沙尘暴灾害(IV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六)地震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a.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b.Ⅱ级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c.Ⅲ级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d.Ⅳ级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七)地质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a.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影响极大者;

    b.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c.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社会影响较大者;

    d.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社会影响不大者;

    (八)森林火灾的响应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在一般情况下,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要相应提高。森林草原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a.Ⅰ级和Ⅱ级响应

    响应级别的确定标准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标准执行。在进行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自治区政府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国家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b.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在30公顷以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自治区林业厅要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和有关支持部门报告(通报)情况,组成由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为组长的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协助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c.Ⅳ级响应

    发现森林火灾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当4小时后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当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设区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要组织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火场,建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按预案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扑救。

    (九)突发自然灾害评估与确定

    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第15条,编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一般突发自然灾害由事发地镇(农场)开会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做好响应升级的准备,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自然灾害报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县政府决策。重大突发自然灾害和特别重大突发自然灾害报请县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确定。

    4.1.2应急响应职责

    (1)接警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五原县人武部,五原县武警中队,并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级别和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对本镇各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3)对在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县应急机构报告,请示予以援助。

    (4)必要时,直接指挥抢险救援专项工作。

    (5)完成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4.1.3信息报告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信息一小时内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经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的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的处置安排等内容,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1.4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防止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发生。

    因突发自然灾害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县委统战部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作出相应处理。

    4.2 信息采集和处理

    1、应急系统

    充分利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为应急指挥和信息报告服务,利用现有的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同时,专项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络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专项应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电信部门公用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

    2、应急值守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的负责汇总突发自然灾害的信息,每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3、现场信息的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4.3 响应程序

    1、灾害等级划分

    按灾情自高向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为最高级。

    2、分级应急响应

    按照确定的灾害级别,对应自然灾害响应级别,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3、事发地先行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险情,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

    接到自然灾害事件的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临时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4.4 处置措施

    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灾害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灾害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灾害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本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发生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领导小组在充分征求技术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初期,发生事件地政府立即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实施现场抢险,防止事件扩大。

    (2)本预案启动后,各级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3)综合突发自然灾害现场情况,划定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安全区域。

    (4)综合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内重要系统、环境、财产、应急人员工作区域影响等因素的考虑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组织、协调县交通、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镇派出所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加强突发自然灾害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

    (7)镇卫生院负责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施实施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疏散人员的请求,决定并发布疏散指令。应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突发自然灾害相关单位与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发生突发自然灾害时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程序、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5)进行疏散人群及临时居住地的治安管理。在组织群众疏散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后再撤离危险区域。

    (2)防止继发性伤害。

    (3)发扬互助互救的精神,帮助同伴一起撤离。

    4.6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突发自然灾害超出县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应急力量进行支援。

    4.7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导致次生、衍生突发自然灾害隐患消除后,经领导小组确认和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应急保障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元做好突发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并认真落实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一)通信信息保障组: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为镇应急领导小组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指挥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二)治安保障组:由镇派出所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加强治安管理,严惩趁“乱”制造事端和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医疗卫生保障:镇卫生院负责医疗急救、公共场所消毒、隔离及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伤病员救护、传染病预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心理援助。

    (四)交通运输保障组:由镇派出所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五)生活物资保障组:镇后勤保障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问题得到解决。

    (六)资金保障组:镇财务室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七)法制保障组:镇派出所、镇司法所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调查统计突发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向社会公布。

    (3)辖区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4)卫生院应做好突发自然灾害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5)做好突发自然灾害中被损害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坏尚未恢复的,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及时修复。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6.2 社会救助

    (1)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

    (2)民政、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

    6.3 保险理赔

    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

    应急常识宣传。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宣传突发自然灾害预防、预警、技能和应急知识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多发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知识编印成宣传手册,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传。

    7.2培训

    镇全体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习、掌握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演习

    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和演习,掌握应急工作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8附 则

    8.1预案管理

    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银定图镇人民政府制定,经镇党委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自然灾害应急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五原县银定图镇人民政府制定与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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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定图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5-06-17 15:16

    信息来源:银定图镇人民政府

    总则

    1.1目的依据

    为建立完善我镇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管理,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五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或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3分级类别

    突发自然灾害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使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银定图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为全镇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2.1领导机构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银定图镇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自然灾害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2领导小组

    组 长:陈书勤 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杜桂宝 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尹 美 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武文斌 镇党委副书记、统战委员

    刘 海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胡 杰 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王新怡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苗 斌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李仙红 镇副镇长

    史倩霞 镇副镇长

    罗康泰 二级主任科员

    袁 东 三级主任科员

    王 磊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定图镇乡村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胡杰同志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办事机构

    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负责银定图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3 预测及预警

    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出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预报、预警

    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程序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1、预警信号内容及发布

    预警信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号发布: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科、林草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

    2、预警响应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信息。

    (2)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救灾准备工作。

    (3)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进行紧急修复。

    (4)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启动避险场所、设置紧急安置场所。

    (5)实施交通管制、消防、防洪等紧急防灾措施。

    (6)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2 预警的解除

    根据灾害态势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消除,灾害风险解除,由发布预警响应的政府或授权部门终止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响应级别的确定

    (一)突发自然灾害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一级为最高级。

    (二)防汛抗旱响应分级

    a.一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重要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b.二级响应:

    1)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一般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一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c.三级响应:

    1)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干旱灾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d.四级响应:

    1)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三)暴雨响应分级

    a.一级响应: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b.二级响应: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c.三级响应: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d.四级响应: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四)暴雪响应分级

    a.一级响应: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b.二级响应: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c.三级响应: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d.四级响应: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五)沙尘暴响应分级

    按照沙尘暴预警信号,将沙尘暴预警分为3级;根据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及危害程度,将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b.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特强沙尘暴灾害(I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c.沙尘暴橙色预警(Ⅱ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人至10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d.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网线路封闭。

    一般沙尘暴灾害(IV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六)地震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a.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b.Ⅱ级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c.Ⅲ级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d.Ⅳ级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七)地质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a.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影响极大者;

    b.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c.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社会影响较大者;

    d.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社会影响不大者;

    (八)森林火灾的响应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在一般情况下,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要相应提高。森林草原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a.Ⅰ级和Ⅱ级响应

    响应级别的确定标准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标准执行。在进行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自治区政府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国家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b.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在30公顷以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自治区林业厅要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和有关支持部门报告(通报)情况,组成由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为组长的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协助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c.Ⅳ级响应

    发现森林火灾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当4小时后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当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设区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要组织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火场,建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按预案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扑救。

    (九)突发自然灾害评估与确定

    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第15条,编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一般突发自然灾害由事发地镇(农场)开会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做好响应升级的准备,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自然灾害报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县政府决策。重大突发自然灾害和特别重大突发自然灾害报请县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确定。

    4.1.2应急响应职责

    (1)接警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五原县人武部,五原县武警中队,并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级别和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对本镇各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3)对在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县应急机构报告,请示予以援助。

    (4)必要时,直接指挥抢险救援专项工作。

    (5)完成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4.1.3信息报告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信息一小时内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经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的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的处置安排等内容,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1.4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防止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发生。

    因突发自然灾害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县委统战部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作出相应处理。

    4.2 信息采集和处理

    1、应急系统

    充分利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为应急指挥和信息报告服务,利用现有的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同时,专项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络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专项应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电信部门公用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

    2、应急值守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的负责汇总突发自然灾害的信息,每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3、现场信息的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4.3 响应程序

    1、灾害等级划分

    按灾情自高向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为最高级。

    2、分级应急响应

    按照确定的灾害级别,对应自然灾害响应级别,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3、事发地先行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险情,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

    接到自然灾害事件的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临时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4.4 处置措施

    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灾害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灾害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灾害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本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发生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领导小组在充分征求技术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初期,发生事件地政府立即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实施现场抢险,防止事件扩大。

    (2)本预案启动后,各级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3)综合突发自然灾害现场情况,划定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安全区域。

    (4)综合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内重要系统、环境、财产、应急人员工作区域影响等因素的考虑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组织、协调县交通、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镇派出所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加强突发自然灾害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

    (7)镇卫生院负责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施实施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疏散人员的请求,决定并发布疏散指令。应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突发自然灾害相关单位与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发生突发自然灾害时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程序、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5)进行疏散人群及临时居住地的治安管理。在组织群众疏散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后再撤离危险区域。

    (2)防止继发性伤害。

    (3)发扬互助互救的精神,帮助同伴一起撤离。

    4.6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突发自然灾害超出县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应急力量进行支援。

    4.7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导致次生、衍生突发自然灾害隐患消除后,经领导小组确认和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应急保障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元做好突发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并认真落实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一)通信信息保障组: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为镇应急领导小组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指挥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二)治安保障组:由镇派出所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加强治安管理,严惩趁“乱”制造事端和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医疗卫生保障:镇卫生院负责医疗急救、公共场所消毒、隔离及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伤病员救护、传染病预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心理援助。

    (四)交通运输保障组:由镇派出所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五)生活物资保障组:镇后勤保障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问题得到解决。

    (六)资金保障组:镇财务室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七)法制保障组:镇派出所、镇司法所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调查统计突发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向社会公布。

    (3)辖区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4)卫生院应做好突发自然灾害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5)做好突发自然灾害中被损害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坏尚未恢复的,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及时修复。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6.2 社会救助

    (1)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

    (2)民政、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

    6.3 保险理赔

    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

    应急常识宣传。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宣传突发自然灾害预防、预警、技能和应急知识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多发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知识编印成宣传手册,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传。

    7.2培训

    镇全体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习、掌握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演习

    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和演习,掌握应急工作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8附 则

    8.1预案管理

    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银定图镇人民政府制定,经镇党委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自然灾害应急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五原县银定图镇人民政府制定与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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