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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天不罚〔2026〕001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13:27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当事人:五原县复兴镇二军烟酒副食门市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孙二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6T

    住所:五原县复兴镇110国道南

    身份证件号码:152822********3011

    电话:132****5491

    2026年2月26日,五原县天吉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投诉五原县复兴镇二军烟酒副食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雪糕,执法人员就投诉事项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存放雪糕冰柜内没有发现和被投诉雪糕同批次的冰工厂雪糕存放,被投诉批次雪糕已销售完毕。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期间,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照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通过对孙二军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上述食品是该超市于2024年8月19日从五原县惠立乳业经销部购进,共购进1件(45支),购进价:1.51元/支,售价:2元/支;购进时已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可以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3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五原县复兴镇二军烟酒副食门市购进上述食品时在保质期内,购进后以零售的方式对外售出,2026年2月26日向投诉人售出涉案食品1支,获取实际金额0.49元(2元-1.51元=0.49元),其余同批次食品已全部对外售出,但无实质证据证明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故不计入本案货值金额,本案违法货值金额2元。另案发后,该门市积极落实退给消费者雪糕款2元,补偿200元事宜并得到消费者的谅解。(注:违法所得已经退赔,故不再予以没收)截至目前,再未收到关于上述同批次销售食品存在过期、有害反应的反馈信息。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处罚违法责任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库存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超市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库存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实。

    5.投诉人的微信付款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购买超过保质期雪糕的事实;

    6.投诉人提供的超过保质期雪糕照片4张,证明投诉人购买超过保质期雪糕的事实;

    7.投诉人的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投诉人的身份信息;

    8.举报人接受赔偿的微信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认同处理结果的事实。

    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五市监天不罚告〔2026〕001号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所认为,当事人五原县复兴镇二军烟酒副食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当事人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较少、不是主观故意,涉案食品尚未被消费者食用也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赔消费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十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形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五原县复兴镇二军烟酒副食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3.定期排查店内在售食品并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区,发现过期/不合格食品及时予以处置。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吉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6年4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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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天不罚〔2026〕001号

    发布时间:2026-07-23 13:27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五原县复兴镇二军烟酒副食门市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孙二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6T

    住所:五原县复兴镇110国道南

    身份证件号码:152822********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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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26日,五原县天吉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投诉五原县复兴镇二军烟酒副食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雪糕,执法人员就投诉事项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存放雪糕冰柜内没有发现和被投诉雪糕同批次的冰工厂雪糕存放,被投诉批次雪糕已销售完毕。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期间,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照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通过对孙二军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上述食品是该超市于2024年8月19日从五原县惠立乳业经销部购进,共购进1件(45支),购进价:1.51元/支,售价:2元/支;购进时已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可以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3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五原县复兴镇二军烟酒副食门市购进上述食品时在保质期内,购进后以零售的方式对外售出,2026年2月26日向投诉人售出涉案食品1支,获取实际金额0.49元(2元-1.51元=0.49元),其余同批次食品已全部对外售出,但无实质证据证明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故不计入本案货值金额,本案违法货值金额2元。另案发后,该门市积极落实退给消费者雪糕款2元,补偿200元事宜并得到消费者的谅解。(注:违法所得已经退赔,故不再予以没收)截至目前,再未收到关于上述同批次销售食品存在过期、有害反应的反馈信息。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处罚违法责任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库存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超市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库存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实。

    5.投诉人的微信付款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购买超过保质期雪糕的事实;

    6.投诉人提供的超过保质期雪糕照片4张,证明投诉人购买超过保质期雪糕的事实;

    7.投诉人的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投诉人的身份信息;

    8.举报人接受赔偿的微信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认同处理结果的事实。

    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五市监天不罚告〔2026〕001号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所认为,当事人五原县复兴镇二军烟酒副食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当事人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较少、不是主观故意,涉案食品尚未被消费者食用也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赔消费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十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形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五原县复兴镇二军烟酒副食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3.定期排查店内在售食品并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区,发现过期/不合格食品及时予以处置。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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