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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文体旅游广电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13:23 作者: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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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文综罚字〔2026〕001号

    当事人:张维军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152822********3015

    住所:五原县隆兴昌镇古郡美食城D座容苑宾馆楼下黑胖电玩城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6年2月12日15时14分,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段文刚(05100421040)、包恩赫(05100421038)经依法亮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对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古郡美食城D座容苑宾馆楼下的黑胖电玩城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经营者张维军,场所显著位置未发现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场所经营面积75平米,现场有游戏游艺设备《双响鳄鱼》1台、《天天有渔》1台、《虎鹤双形》1台、《龙腾虎跃》1台、《海盗船》1台、《鳄鱼公园》1台、《动物方块》1台,共7台,其中:《双响鳄鱼》、《天天有渔》、《虎鹤双形》、《龙腾虎跃》、《海盗船》等5台处于开机状态。执法人员当场要求经营者张维军出示《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表示现场不能提供。

    该场所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五文综检(勘)字﹝2026﹞001号)1份,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五文综调通字﹝2026﹞001号)1份,要求经营者张维军到我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五文综改字﹝2026﹞001号)1份。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打印收银台电脑《易码通游乐管理系统》中《营业报表》和《机台交易明细表》各1份。执法人员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对当事人用于经营的游戏游艺设备主板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向当事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五文综保字〔2026〕001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202601)》,经营者张维军在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上签字捺印。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全过程,经营者张维军全程见证该执法全过程,本次执法检查于2026年2月12日16时30分结束。

    2026年2月13日,我局对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指派执法人员段文刚、芦建光、包恩赫办理本案。

    2026年2月13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系统查询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信息,结果显示无许可信息。

    2026年2月13日,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结果显示无登记信息。

    2026年2月13日,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出具《关于核查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2026年2月13日,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回复表明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6年2月26日,当事人张维军到我局507室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段文刚、芦建光依法对当事人张维军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张维军承认在五原县隆兴昌镇古郡美食城D座容苑宾馆楼下黑胖电玩城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6年2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张维军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12日,在五原县隆兴昌镇古郡美食城D座容苑宾馆楼下黑胖电玩城内设置游戏游艺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另查明经营者张维军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22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经营者张维军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五)文综检(勘)字〔2026〕0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11页、文书编号为(五)文综改字〔2026〕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五)文综调通字〔2026〕0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五)文综保字〔2026〕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202601)1份、《营业汇总》和《机台交易明细》打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证据截图打印件2份、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核查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1份、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关于核查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回复》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信息证据截图打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5、经营者张维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和营业收入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本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证据经过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6年3月2日,本局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拟处罚意见。

    2026年3月4日,本局向经营者张维军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文综罚告字〔2026〕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的权利。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文化领域(59项)第七项:“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2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6年3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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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23 13:23

    信息来源:文体旅游广电局

    (五)文综罚字〔2026〕001号

    当事人:张维军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152822********3015

    住所:五原县隆兴昌镇古郡美食城D座容苑宾馆楼下黑胖电玩城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6年2月12日15时14分,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段文刚(05100421040)、包恩赫(05100421038)经依法亮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对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古郡美食城D座容苑宾馆楼下的黑胖电玩城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经营者张维军,场所显著位置未发现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场所经营面积75平米,现场有游戏游艺设备《双响鳄鱼》1台、《天天有渔》1台、《虎鹤双形》1台、《龙腾虎跃》1台、《海盗船》1台、《鳄鱼公园》1台、《动物方块》1台,共7台,其中:《双响鳄鱼》、《天天有渔》、《虎鹤双形》、《龙腾虎跃》、《海盗船》等5台处于开机状态。执法人员当场要求经营者张维军出示《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表示现场不能提供。

    该场所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五文综检(勘)字﹝2026﹞001号)1份,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五文综调通字﹝2026﹞001号)1份,要求经营者张维军到我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五文综改字﹝2026﹞001号)1份。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打印收银台电脑《易码通游乐管理系统》中《营业报表》和《机台交易明细表》各1份。执法人员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对当事人用于经营的游戏游艺设备主板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向当事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五文综保字〔2026〕001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202601)》,经营者张维军在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上签字捺印。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全过程,经营者张维军全程见证该执法全过程,本次执法检查于2026年2月12日16时30分结束。

    2026年2月13日,我局对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指派执法人员段文刚、芦建光、包恩赫办理本案。

    2026年2月13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系统查询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信息,结果显示无许可信息。

    2026年2月13日,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结果显示无登记信息。

    2026年2月13日,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出具《关于核查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2026年2月13日,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回复表明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6年2月26日,当事人张维军到我局507室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段文刚、芦建光依法对当事人张维军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张维军承认在五原县隆兴昌镇古郡美食城D座容苑宾馆楼下黑胖电玩城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6年2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张维军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12日,在五原县隆兴昌镇古郡美食城D座容苑宾馆楼下黑胖电玩城内设置游戏游艺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另查明经营者张维军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22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经营者张维军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五)文综检(勘)字〔2026〕0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11页、文书编号为(五)文综改字〔2026〕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五)文综调通字〔2026〕0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五)文综保字〔2026〕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202601)1份、《营业汇总》和《机台交易明细》打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证据截图打印件2份、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核查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1份、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关于核查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回复》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黑胖电玩城(经营者:张维军)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信息证据截图打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5、经营者张维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和营业收入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本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证据经过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6年3月2日,本局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拟处罚意见。

    2026年3月4日,本局向经营者张维军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文综罚告字〔2026〕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的权利。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文化领域(59项)第七项:“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2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6年3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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