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关于“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和《巴彦淖尔市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22〕23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巴政发〔2021〕7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巴政发〔2022〕17号)文件,我县对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直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对涉及放管服、煤炭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工作、知识产权保护、黄河保护治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清理。
经过清理,共清理出以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件。五原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列入清理范围的6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五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名称 |
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 |||
1 | 五政办发[2020]31号 |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的通知 |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 | 五政发[2022]49号 | 五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五原县人民政府 |
3 | 五政发[2022]50号 | 五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 五原县人民政府 |
4 | 五政发[2022]51号 | 五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五原县人民政府 |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 |||
1 | 五政办发[2021]5号 |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 | 五政发[2017]49号 | 五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原县整合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五原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