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上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署,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五原县财政局为我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具有相应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执法区域
五原县行政辖区范围内。
三、执法职责
依法开展本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四、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5235034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违法线索。
特此公告。
五原县财政局
2026年9月14日
为落实上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署,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五原县财政局为我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具有相应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执法区域
五原县行政辖区范围内。
三、执法职责
依法开展本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四、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523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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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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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14 17:12
信息来源:五原县财政局
为落实上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署,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五原县财政局为我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具有相应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执法区域
五原县行政辖区范围内。
三、执法职责
依法开展本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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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