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简介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城乡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二)工作流程1.提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旗县区民政局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2.能力评估。旗县区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估。3.办理入住。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安排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如当地没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由市本级统筹安排至有条件接收的养老机构入住。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龄老年人,可直接办理入住。入住时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签订入住协议,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并在协议中明确床位费、伙食费、照料护理费用。4.补贴申请及发放。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向养老机构所在地旗县区民政局申请集中照护补贴。旗县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对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入住养老机构协议、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 “两项补贴”等相关补贴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贴的决定,同时确定补贴标准。补贴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贴的决定,同时将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外地户籍的老人在申请补贴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补贴的银行流水或其他有效证明,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便工作人员准确核定补贴标准。避免集中照护老人重复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5.动态调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旗县区民政局。旗县区民政局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旗县区民政局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三)时限要求入住养老机构满20天以上即可申请。(四)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五原县民政局:0478-558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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