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多次召开研讨会议,制定了《五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布此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意见建议请于公告公示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反馈到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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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五原县村级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结合五原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原县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村账乡管
第三条坚持村级资金由乡(镇)集中统一专户管理,实 行 “村财民理乡代管”办法。村级财务以乡镇为单位,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经站代理记账,分村建账核算,农经站统一管理财务、资金和档案。村级集体资金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
社级财务(包括社级“一事一议”筹资、社内集资摊款收支、水费收缴)管理、核算由村“三委”负责监督,每年必须向村民公布一次账目,乡(镇)农经站监督、检查。
第四条 乡(镇)农经站根据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应分别设置村民委员会账户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作为村委会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存储、往来核算的独立账户。乡(镇)农经站负责具体管理,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村总账会计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乡(镇)农经站 (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委派,村级配备报账员。
第六条 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设委派会计1-3名,委派会计由乡(镇)农经站财会人员兼任,办理村级会计业务,委派会计实行持证上岗、轮岗制度,可与村委会换届同步,每五年轮岗换村一次。
第七条 实行村级统一报账、集中会审记账制度。每月3—5日为村报账员和委派会计集中报账会审记账日。
第八条总账会计工作职责:
(一)定期或不定期到派驻村审核检查村级资金结算情况、票证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审查监督报账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及时记账,编报财务报表资料,并按月反馈、公布各村的财务活动情况;
(三)组织好派驻村各类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编报工作;
(四)监督财务支出,拒绝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入账;(五)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核算工作;
(六)协助乡(镇)农经部门做好其它工作。
第九条 报账员工作职责:
(一)做好村内日常业务工作,包括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拍卖事项、农户上缴下拨款项结算等;
(二)按时核对、结报村组财务收支事项和原始凭证,并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三)协助总账会计核对账目,收集汇总、编制装订各类财务和统计表册;
(四)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票据,负责现金、存款的收付存业务,逐笔做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五)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清理登记和管理工作;
(六)按时参与民主理财,负责村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村报账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镇)农经站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报账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以村设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对本村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报账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必须如实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账实相符。总账会计与报账员必须定期核对现金与存款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二条各村实行账款分管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不准突破1000元限额。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乡(镇)农经专户资金。
各村用于零星开支的备付金限额1000元以内,实行领用、报结的管理办法。即:每月报账员从总账会计处预借,每月终了或用完,报账员应及时向总账会计报结账据,经批准后再行预借。零星款项以外的收支结算,由村出具手续,委托乡(镇)农经站办理业务。
第十三条各村不得擅自高息借入、借出资金。确需借入和借出资金,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同时报乡(镇)农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票据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村级使用的收入票据,严格按照“统一供应,按月(季)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原则管理,采取领销、报结办法,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监控。
第十五条村级使用的收入票据,必须是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监制的村级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其它票据一律禁止使用,更不得以“白条”顶账。
第十六条 各村领取票据时,必须分别由乡(镇)财政和农经部门在“票据领销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领、发票据经手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字,各村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管理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七条村级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 号和内容连续填写,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废票据;票据填制齐全后,由财会人员签章,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
第五章 财务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乡(镇)委派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但不得代村进行支出审批。
第十九条 村报账员向总账会计报账时必须如实汇总填制“财务报销单”,实行带票、带单、带据(入库资金有效证件)结报,严格履行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审核审批,遵循以下财务处理程序: 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集体财务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审批签字,乡(镇)农经分管负责人、农经站长、委派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后记账。
第二十一条 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开支。凡一次性支出金额1000元以下,由经手人签字,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集体财务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审批签字,乡(镇)农经分管负责人、农经站长、委派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凡一次性支出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集体财务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审批签字,乡(镇)农经分管负责人、农经站长、委派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凡一次性支出金额5000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集体财务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审批签字,乡(镇)农经分管负责人、农经站长、委派会计人员审核、签字。
第六章 投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第二十三条乡(镇)财政所、农经站要协助村集体加强对村集体拥有股权的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财务监管,确保村集体资产安全和投资收益及时入账。对村集体拥有股权的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财务监管方式视情况可以采取直接管理财务和派专人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村集体拥有股权的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财务的投资及监管形式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讨论通过。
第七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级收入分别列入村委会账户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核算。
村委会账户核算管理的收入主要包括: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含村级干部误工补贴和村级办公经费)、上级党员活动经费补助资金、各类社会捐助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经“一事一议”程序向本村村民筹集的生产、生活性公益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筹资除外)。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核算管理的收入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资产、资源出租出售收入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各类社会捐助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征占土地补偿款、其它村级收入。
第二十六条 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先缴入乡(镇)农经站设置的村委会账户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支,坚持收支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每笔收入取得的5日内务必全额解缴入库,禁止坐收坐支或白条抵库。对于由村集体为村民代办的生产性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制度。凡当时筹款当即使用的款项,应当由村民代表签字证明,凡预筹资金必须及时解缴入库,按村进入农经站统一设置的账户存储,然后依据项目资金实支额拨付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村级收入核算范围的应收资金,必须按标准组织催收、清 收,及时足额存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严禁擅自立项或突破标准向农户额外筹款,不准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八条 村级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分安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存监督,并作为资金支付监管的主要依据。年末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算,确保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挂,坚决杜绝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第二十九条 坚决压缩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提高村级资金使用效益。
(一)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为村级经济发展而发生的招待费,应控制在村自营纯收入的10%以内,标注清每次接待时间、 接待事由、接待单位并附用餐清单开据正式税务票据报支。严禁在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二)会议误工补助。凡村级召开会议,确需发放会议误工补助的,报乡镇纪委审批备案,每次会议误工补助不超过50元/人、次,标注清每次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并由参会人员本人签字领取,坚决杜绝代签代领会议误工补助。
(三)村集体公务用车。村集体因工作需要确需租车的,应开据正式税务票据或正规燃油发票并附每次租车时间、租车事由、租车目的地、租车金额及租车人等明细报账。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三十一条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20%以下),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支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三)提取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购置、建设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性资产;
(四)向成员分配收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五)其他。
第三十二条年终收益分配前,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九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县农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村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培训,确保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四条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农科局每年要及时组织开展乡镇对村级财务的管理情况、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的检查和考核,并列入乡(镇)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乡(镇)农经站在委派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监管不力的,由农经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占用村集体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县纪检监察、农业经营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