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处置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严防疫情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20年版)》《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应对、依法防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群防群控,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五原县行政区域内的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20年版)》和《巴彦淖尔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划分要求,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II级)、较大鼠疫疫情(III级)、一般鼠疫疫情 (IV级)、动物间鼠疫疫情(V级)。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II级)和较大鼠疫疫情(III级)按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1.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区、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重大鼠疫疫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II级):
(1)肺鼠疫病例在呼和浩特市或者包头市政府所在地发生, 并有扩散趋势;
(2)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3)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1.5.3较大鼠疫疫情(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III级):
(1)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旗县区。
1.5.4 一般鼠疫疫情(IV级)
腺鼠疫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1.5.5动物间鼠疫疫情(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动物间鼠疫疫情(V级):
(1)从宿主动物或媒介跳蚤类中检出鼠疫菌;
(2)宿主动物或媒介跳蚤类中核酸检测阳性,同时抗原检测阳性;
(3)按照《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 (GB16883-1997 )的规定,通过间接血凝试验查出阳性抗体,并达到动物鼠疫现疫流行的判定标准;
(4)在疫源检索过程中,在非已知的鼠疫疫源地检出间接血凝试验抗体阳性血清。
2组织管理
2.1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鼠疫防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县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鼠疫防控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形成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2.1.1县鼠疫应急指挥部
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县鼠疫疫情处置工作。发生鼠疫疫情时,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卫生健康、林草、公安、交通运输等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县鼠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成员由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视实际情况,可对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必要时,指挥部可集中办公。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卫生健康委、发改委、教育局、农牧和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五原分局、交通局、工信局、农牧局、文旅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医保局,外事办(侨 办)、机关事务管理局、五原火车站、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爱卫办、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
2.1.2县鼠疫应急指挥部
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卫生健康、林草、公安、交通运输等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照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
2. 2 职责分工
县鼠疫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有关防控要求,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落实防控资金和协调物资保障,按照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要求制定疫情防控策略;确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县级防控专家组,为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防控工作督导检查;负责全县鼠疫疫情信息的发布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鼠疫疫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和引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信息;积极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县政府办公室:传达县人民政府领导关于鼠疫疫情处置工作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疫区卫生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依法发布鼠疫疫情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
县发改委:配合县卫生健康委制定鼠疫防控工作发展规划,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向疫区提供用于紧急疫情处理方面的应急物资;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县教育局:对在校学生、教职工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做好鼠疫疫区家养啮齿类动物鼠疫疫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对农区采取灭鼠措施,降低鼠密度。加强鼠疫防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对鼠疫防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力度。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生态环境局五原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 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县工信局:配合县卫健委、发改委组织县内具备生产资质的工业企业,生产防疫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防护及消杀用品等物资,及时协调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新建或转产,保障全县物资储备和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需求。
县文旅广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的预防和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旅游从业人员尤其是草原旅游从业人员及游客的鼠疫防治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宣传和普及鼠疫防控“三不三报”知识,切实提高以上人群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县委、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鼠疫疫情防控工作。
县交通局、五原火车站、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县林草局:负责疫区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做好林地灭鼠工作, 降低鼠密度。
县医保局:制定鼠疫防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县政府办外事办(侨办):负责鼠疫疫情的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协助县卫生健康委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鼠疫应急指挥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通讯、总务和后勤的保障。
县爱卫办:负责开展城市的保护性灭鼠灭蚤工作,发动群众广泛开展清洁家园和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强化病媒生物防治,做好城乡垃圾清理及厕所、污水的处理工作。
县红十字会:根据鼠疫防控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开展专项募捐和人道主义救助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储备、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县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2乡镇鼠疫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置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各相关单位参照县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认真做好鼠疫防控应急工作。
2.2.3县卫生健康委的职责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单位间信息沟通和联络员制度,及时与相关单位交流协商,形成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县卫生健康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鼠疫控制工作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鼠疫防控知识培训、防控应急演练;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患者救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和健康教育;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
2.2.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
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为预警提供依据,当发生人间疫情后,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卫生健康委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对鼠疫样本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及时申请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最终复判、人间鼠疫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复核。
2.2.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职责
负责人间鼠疫的监测、发现、报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鼠疫患者的筛查、登记、隔离、报告,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鼠疫患者的集中救治;做好本机构医务人员相关诊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救治工作流程;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的保障工作;落实消毒、医院感染管理和个人防护措施;做好院感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和处置;做好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做好样本采集工作。
2.2.6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鼠疫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鼠疫专家咨询组
2.3.1鼠疫专家咨询组组成
发生人间疫情,启动I、II、III、IV级应急响应时,须成立县鼠疫专家咨询组。县疾控中心相关专家担任专家咨询组组长。成员由县疾控中心、农牧和科技局、林草局、爱卫办、县直医疗机构的相关专家组成。当发生动物鼠疫疫情时,视情况决定是否成立专家组。
2.3.2鼠疫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组依据疫情情况向鼠疫应急指挥部提出鼠疫防控及应急处置的各项意见和建议,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3监测与预警
3.1鼠疫监测
县卫健委按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指导开展鼠疫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1监测体系
建立县鼠疫监测体系。县疾控中心按照《全区鼠疫监测方案》,制定《五原县鼠疫监测方案》并指导实施。鼠疫疫源地及监测地区按照《五原县鼠疫监测方案》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1.2监测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鼠疫监测工作的日常运行经费。
3.2鼠疫预警发布
卫生健康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分型、预警级别、警示事件、应采取的措施、起始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2.1预警发布单位
按照国家、自治区、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要求,卫生健康委根据鼠疫疫情的分级,分别发布和调整预警信息。I级预警:国家卫生健康委;II级预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III级预警:市卫生健康委;IV级预警:县卫生健康委。
3. 2.2预警分级
I级预警: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II级)时启动I级预警。
II级预警:发生较大鼠疫疫情(III级)时启动II级预警。
III级预警:发生一般鼠疫疫情(IV级)时启动III级预警。IV级预警:发生动物鼠疫疫情(V级)启动IV级预警。
3. 2.3发布对象
I级预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发布对象。
II级预警: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确定发布对象。
III级预警:由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确定发布对象。
IV级预警:
(1) 向疫情发生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2) 向县联防联控组织和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3) 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
(4) 同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3. 2.4发布时间
确定疫情并进行分级后,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长不超过24小时。预警时间持续至疫情发生当年年底,依据疫情形势决定是否延续至下一年。
3.2.5发布形式
根据发布对象,可选择文件、会议、官网、各类主流媒体、公告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4疫情发现、确诊和报告
4.1信息管理
4.1.1完善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覆盖全县的网络直报信息系统运转正常,做好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4.1.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人间病例发现、确诊和报告
4.2.1病例的发现
在鼠疫疫区、历史疫区或疑似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应注意询问发病前是否去过鼠疫疫区,是否曾接触过病死鼠或其他野生动物,有无剥食野兔、旱獭等情况。凡诊断不明,有下列症状之一的病人,均作为疑似鼠疫病人报告:
(1) 高热且意识不清的病人;
(2) 无外伤感染淋巴结肿大且伴剧烈疼痛和高热的病人;
(3) 高热并伴有咳嗽、胸痛、咳血的病人;
(4) 高热并伴有皮肤水泡或溃疡的病人。
4.2.1.1在鼠疫疫区、历史疫区、疑似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病程极短,急剧死亡者,应作为急死病人上报。
4.2.1.2县人民医院负责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尽快将样本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相关检测。
4.2.2病例确认
所有鼠疫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均需经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经专家组根据临场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4. 2.3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后,立即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县卫生健康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核实,在判定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直至报到国家卫生健康委。
4.3动物鼠疫疫情的确认与报告
4.3.1经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授权巴彦淖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内核酸阳性标本及血清阳性标本的复判,并报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4.3.2动物间疫情的报告
监测到动物鼠疫发生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核实,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须在6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报县卫生健康委。县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应急处理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动物鼠疫疫情(V级)应急处理应釆取的措施
5.1.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县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由县卫生健康委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按照动物鼠疫疫情(V级)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布IV级预警。
5.1.2及时规范进行疫情处理。原则上,根据发生动物间鼠疫疫情的疫源地类型、流行强度,与城镇、居民点、交通要道、重要地区、旅游景点等的距离,以及宿主动物的生态特点等,因地制宜确定处理范围,并按要求对疫点迅速开展灭鼠、灭蚤处理, 达到无鼠、无洞、无蚤的标准。
5.1.3加大动物间鼠疫监测力度。以疫点为中心继续扩大监测检索范围,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对所获材料“应检尽检”,提升实验室检验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升检验质量。
5.1.4开展灭鼠灭蚤工作。林草、农牧部门以及爱国卫生机构要组织做好农村、城市的保护性灭鼠灭蚤工作。充分发挥群防群控优势,动员草场、土地承包人、城乡居民等群众积极参与,专群结合,扩大灭鼠灭蚤范围,增加频度和深度,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同时,做好灭鼠前后的鼠密度和鼠害调查,为科学灭鼠和效果评价提供依据。疫源地范围内各野外施工工地、工矿企业、旅游景点及军事区域,在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责任范围及周边的灭鼠灭蚤工作。
5.1.5开展鼠疫疫情风险评估。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 和发展趋势,开展本地区发生人间鼠疫风险评估工作。密切关注鼠疫疫情动态,重点关注疫源地内大型野外施工项目,做好新扩建项目的鼠疫卫生学评价,并提出相应防控措施。
5.1.6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加大鼠疫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宣传“三不三报”。重点强化对农民、野外作业人员、游客等群体的健康行为干预,切实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和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5.1.7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县卫生健康委要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鼠疫防治相关知识的培训,重点培训人间鼠疫的识别、诊断治疗、疫情报告、应急预案实施、院内感染控制等知识,提高医务人员鼠疫的防治意识和诊疗能力,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和就地治疗。
5.1.8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病人排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管理,建立鼠疫患者排查和报告责任制,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采取就地隔离措施,做好发热病人信息登记和报告,严禁私自留诊或拒诊。
5.1.9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地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开展本地区发生人间和动物间鼠疫疫情风险评估工作,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2 一般鼠疫疫情(IV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2.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县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县人民政府按照一般疫情(IV级)启动应急响应,同时由市卫生健康委发布III级预警。县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同时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日报告“三项 报告”制度。
5.2.2全力救治患者。坚持“就近、就地治疗”,“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将患者用负压救护车转至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鼠疫诊疗方案》开展救治,提高收治率,降低病死率。
5.2.3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机构要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预防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规范预检分诊,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病房)的院感控制。对鼠疫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消毒;按照《医疗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鼠疫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5.2.4及时开展疫点疫区处理。严格按照《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 )进行疫点疫区处理。原则是以鼠疫患者、疑似患者或鼠疫尸体所在住所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划定为隔离圈,如一个庭院、一栋房子等。牧区可将一顶帐篷或相连的几顶帐篷划为隔离圈。患者(或尸体)发生在城镇社区时,可将其中一栋楼房或患者(或尸体)所在的一个独立单元划定为隔离圈。病患转运后,开展对隔离圈的消毒处置等工作,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指导。
5.2.5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鼠疫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应当按照《鼠疫病例个案调查表》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登记,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县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传染源的追溯调查。
5.2.6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发热、咳嗽、咳血、淋巴结肿大等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感染者末次接触后9天。
5.2.7预防性投药。对于鼠疫患者的直接接触者、被疫区跳蚤叮咬者、接触染疫动物分泌物和血液者以及实验室操作发生失误时,可进行鼠疫预防性治疗。
5.2.8全面管控野生动物。除疫病研究、疫情防控等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外,一律禁止野生动物猎捕活动,加强野外巡护看守工作。从严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的隔离、清洁、卫生消毒、监测检疫和疫病防范等工作,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和人的接触途径。密切关注野生动物健康状况,扎实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5.2.9加强村(社区)管控。发挥村(社区)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以下综合性防控措施:
(1)组织动员。村(社区)要建立鼠疫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以乡镇(办事处)和村(社区)干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 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村(社区)、自然村(居民小区)、家庭实行全覆盖,落实防控措施。
(2)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鼠疫防控知识宣传,重点宣传“三不三报”,使群众充分了解鼠疫防控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出行(尤其是野外), 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
(3)信息告知。向公众发布就诊信息,出现咳嗽、胸痛、 高热、淋巴结肿大(疼痛)等症状的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疑似鼠疫病人到定点医院就诊。
(4)环境卫生治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村(社区) 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蚤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制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5)物资准备。村(社区)和家庭备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灭鼠灭蚤药、体温计、消毒用品等。
5.2.10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1.2-5.1.9做好动物鼠疫防控等工作。
5.3较大鼠疫疫情(ID级)应急处理应釆取的措施
5.3.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较大疫情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II级预警。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鼠疫应急指挥部,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同时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5.3.2依法进行疫区封锁。对划定为疫区的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等可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
5.3.3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1)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火车、汽车、飞机、 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因地制宜进行通风、消毒,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设立留验站,配备医疗物资和专业人员,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鼠疫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做好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情传入和输出。
(2)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加强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管理,取消或延期各类大型活动,对文化旅游设施实行闭馆或停止开放,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 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5.3.4加强摸排和管控重点人群。切实防止疫情的输入和扩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综合手段,加强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逐人逐户全面排查,确保排查地域全覆盖、无死角,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10天内有疫点及周边地区旅居史,或到过动物鼠疫疫点的居民,要追踪到人、登记造册、上门观察, 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3.5加强重点单位、场所疫情防控。医院、企业、学校、 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养老机构、福利机构以及监管场所等重点单位和场所要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严格通风、消毒和健康监测,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发现异常情况, 及时报告处置。
5.3.6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的总体指导工作。要组织疾控、监督机构深入重点单位和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加强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帮助相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预防和疫情管理制度,指导开展灭鼠灭蚤、消毒等工作。自治区和市卫健委要派出专家组指导疫情处置、 患者救治、院感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要派出督导组,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
5.3.7强化物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动态掌握物资需求和生产、流通、库存运输及资源保障,组织各类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做好生产保障;要做好应急运输能力和通行保障,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及时顺畅;要统筹做好本地防控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服从自治区应对鼠疫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调度,优先满足防控一线(含口岸防控一线)需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防控物资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5.3.8强化费用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妥善安排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确保确诊和疑似鼠疫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5.3.9强化疫情报告。各地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解疑释惑,澄清不实传言,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
5.3.10全力救治患者。按照“就近、就地治疗”和“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患者用负压救护车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救治,把全市的专家集中起来实行“一人一案一班”,直接参与疫情处置和患者救治,有效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必要时请自治区专家支援。组建备用专家组,加强培训,随时准备参加疫情防控。根据疫情进展,在定点医院的基础上,确定多家医疗机构作为后备医院,做好接诊患者的准备。关心医务人员,实行最严格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关心和保护好医务人员健康安全,做到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人员待遇保障“三到位”。
5.3.11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1.2-5.1.9及5.2.3-5.2.9 条款做好动物鼠疫防控、院感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预防性投药、野生动物管控、疫点划分处置等工作。
5.4重大鼠疫疫情(II级)应急处理应釆取的措施
5.4.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大疫情(II级)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成立巴彦淖尔市及旗县鼠疫防控指挥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疫情(II级)应急响应要求开展工作,同时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5.4.2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必要时,请求国家健康委及有关部门给予紧急支援。巴彦淖尔市鼠疫防控指挥部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安排部署并落实措施,开展工作。
5.4.3市卫生健康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工作。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
5.4.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密切协作,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严格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防控策略,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
5.4.5强化疫区管理。启动疫区封锁,依法对划定的疫区实行严格的封锁措施,按规范做好疫区处置,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所有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暂时停产、停工,学校、幼儿园停课。涉及防控所需和居民生活必须品要在严格有效防护下生产和运营。
5.4.6全力救治患者。在5.3.10条款的基础上,根据疫情进展,启动定点后备医院,将备用专家组扩编到一线专家组,深入到各地区处置疫情和救治患者。强化医务人员的全员培训,重点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患者救治、院感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全员能上岗、人人能应急。发挥专家组的作用,随时开展会诊会商。
5.4.7确保重要物资供应。要坚决服从疫情防控物资全区统一管理和调拨,打破地区分割,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及时调配。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囤积重要疫情防控物资, 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要指定部门统一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毒物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情况,采取强有力措施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争取实现满负荷生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扩大产能、增加供给。高度重视“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建设,迅速组织粮油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尽快复工复产,确保粮食、肉食、蔬菜等必需生活物资充足供应。保障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 确保商超、便利店补货及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一时间处置恐慌性抢购,依法严惩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
5.4.8强化运力调度。科学分析研判疫情形势和防控需要,注意避免交通管制过当举措。按照“一断三不断(“一断”是阻断疫情传播的渠道,人员交通原则上停止;“三不断”是指公路交通不断、应急绿色通道不断、群众生活物资交通不断)”和“三 不一优先(不停产、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原则,加强各类运力调度,合理统筹做好交通管控和疏导,确保医疗防护和群众生产生活必须物资运输畅通。
5.4.9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和舆论引导,紧盯疫情防控重要节点,宣传防控工作进展,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畅通解疑释惑渠道,澄清不实传言,消除恐慌情绪,宣传感人事迹,树立正面典型,坚定全社会的决心和信心。各级政法部门要及时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涉疫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迅速有效疏导化解,防止矛盾风险汇聚叠加。 加大对药店、商场及机场、车站等重点场所的巡逻防控力度,严防各类重大案事件发生。全力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依法严厉予以打击。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力 量,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5.4.10 其他措施。同时按照 5.1.2-5.1.9 及 5.2.2-5.2.9 条款做好动物鼠疫防控、院感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预防性投药、野生动物管控、疫点划分等工作。
5. 5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5.1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应急响应并发布I级预警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应急响应要求,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均应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自治区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迅速开展各项鼠疫疫情处置应急措施。
6严防病例向外输出
在鼠疫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患者转院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十二不准”措施,坚决杜绝鼠疫患者远距离转移,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具体情形如下:
(1)不准有发热(病史)和/或淋巴结肿胀(疼痛)的就诊患者随便离院;
(2)不准有不明原因发热、急起高热、白细胞剧增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3)不准有不明原因急性淋巴结炎,淋巴结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强迫体位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4)不准有不明原因重度毒血症、休克综合征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5)不准有不明原因咳嗽、胸痛、咳痰带血、咯血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6)不准有不明原因重症结膜炎并有严重的上下眼睑水肿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7)不准有不明原因血性腹泻,并有重症腹痛、高热及休克综合征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8)不准有不明原因皮肤剧痛性红色丘疹,形成血性水疱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9)不准有不明原因剧烈头痛、昏睡、颈部强直、谑语妄动、脑压高、脑脊液浑浊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0)不准有发病前10天到过动物鼠疫流行区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1)不准有发病前10天内接触过来自鼠疫疫区的疫源动物、动物制品,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2)不准有发病前10天内接触过具有(1 )-(9)临床特征的病人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7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7.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7.1.1按照本预案要求,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II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III级)由市卫生健康委或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IV级)和动物间鼠疫疫情(V级)由县卫生健康委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
7.1.2鼠疫疫情发生在城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军事基地以及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县卫生健康委在做出确认应急反应等级的同时,可报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等级是否升级的确认。
7.2鼠疫应急响应的终止
人间鼠疫疫情处理:按照国家《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 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
动物鼠疫疫区处理:按照国家《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 则GB15978-1995))的要求,在牧区发现疫鼠、疫蚤时,处理范围应以疫点为中心,进行彻底灭蚤灭鼠,将预警作为前置条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业机构验收后达到无鼠、无洞、无蚤的标准。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 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II级)、较大鼠疫疫情(III级)、一般鼠疫 疫情(IV级)、动物间鼠疫疫情(V级)终止分别由自治区、市、 县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委报告。
7.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7.3.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II级)、较大鼠疫疫情(III级)、一般鼠疫疫情(IV级)处理情况的评估, 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市、县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动物间鼠疫疫情(V级),由 市、县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7.3.2评估主要内容
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 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8保障措施
8.1加强疾控机构能力建设
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强化人才培养,深化内部改革,提升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尽快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标准,为鼠疫防控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持。
加强县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提升鼠疫监测实验室能力,做到实验室基础设施、检测设备和人员技术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同时要不断强化实验室管理制度规章化、标准化的建设,全面提高鼠疫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
由于鼠疫防控工作的重点在偏僻、贫困地区,工作艰苦、任务繁重,鼠疫属于高致病烈性传染病,鼠防人员面临生物安全的高度威胁,应保证鼠疫防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同时在职称聘任上予以倾斜。
8.2加强动物间及人间鼠疫监测
完善自治区、市和县三级鼠疫监测体系。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鼠疫核酸检测等新技术,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门、急诊及发热门诊的管理,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发挥人间鼠疫监测的“哨点”作用,加强发热患者排查和报告,提高医务人员识别鼠疫疑似患者的意识和能力。
8.3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
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的要求,规范鼠疫应急队伍、应急装 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防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技术储备,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鼠疫防控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8.4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鼠疫疫情的应急准备,提高救治能力。县人民医院要具备开展鼠疫病原快速筛查的能力,完善临床救治应对机制,规范院内感染防护流程,改造和建设负压病房和负压实验室,配备一定设施设备,使其具备高水平的综合救治能力和生物安全防护条件,真正做到鼠疫病例就近、就地治疗。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任意识,建立发热患者排查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健康委与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与医务人员签订责任状,层层压实责任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
8.5强化医防结合的工作机制
县卫生健康系统内部要建立鼠疫医防结合的紧密协作模式,加强疾控、医疗与卫生监督机构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疾控中心要及时将预警信息发布至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开展鼠疫防治相关知识与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作为,开展人间鼠疫主动监测。要设置本单位人间鼠疫监测员,搭建与疾控中心的互联互通桥梁,实时掌握本地区鼠疫疫情动态,发现疑似鼠疫病例时要按规定及时通报疾控中心。医疗机构要给予人间鼠疫监测员一定绩效奖励。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鼠疫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8.6强化各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完善鼠疫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职能,并按职责职能主动研究鼠疫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做到与本单位工作同谋划、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实,形成信息互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8.7强化群防群控工作机制
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实行网格化管理,全面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将鼠疫防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单位,做到精准到乡镇、管理到村(社区),落实到户(单元)。同时落实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个人的疫情防控责任,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8.8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鼠疫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提高鼠疫防治知识知晓率。对疫源地区居民和流动人员,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宣传“三不三报”(不私自捕猎疫源动物,不剥食疫源动物,不私自携带疫源动物及其产品出疫区,报告病死老鼠、 旱獭,报告疑似鼠疫病人,报告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和急死病人),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8.9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持续加强执法机构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县监督执法体系,明确职能职责,配足监督执法人员,配齐监督执法设备,强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8.10实施表彰奖励
疫情处理结束后,应对鼠疫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9附则
9.1预案的制定修订
本预案由五原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根据鼠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2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五原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9.3预案的执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