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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五原县天吉泰镇小燕子养殖场张春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春燕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源路王府花园41栋2单元17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42
2026年3月16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王志强、韩树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网上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2024年度报告。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并报送2024年度报告一案,正式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全面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详细核实当事人未按期公示、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具体事实、原因及相关情况,全程规范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如实固定当事人陈述及相关案件事实证据。
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始终坚持合法、公正、审慎的原则,经核查研判,本案不符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故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全程执法程序合法合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6年3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公示并报2024年度报告一案立案进行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五原县天吉泰镇小燕子养殖场未能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
具有承担行政处罚违法责任的主体资格。
1、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
具有承担行政处罚违法责任的主体资格。上述证据系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1、询问笔录2024年度报告,证明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2024年年度报告页面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4.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该企业年报信息1份,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公示并报送2024年度报告行为,并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证据系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4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五市监天罚告[2026]0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后果危害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决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依据什么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时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五原县农商银行(账号:8801**************34)。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吉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印 章)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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