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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文体旅游广电局 发布时间:2026-02-13 11:14 作者: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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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文综罚字〔2025〕002号

当事人: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EQ7XJW7X

法定代表人:张旭

住所:五原县隆兴昌镇鸿鼎农贸市场C区14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11月16日15时08分,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段文刚(05100421040)、芦建光(05100421031)、杨忠良(05100421036)经依法亮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鸿鼎农贸市场C区14号门市的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现场负责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身份证号码:152***********0514,场所经营面积70余平米,大厅内设置有兑币机2台,“大鱼吃小鱼2.0”、“动物跑跑跑”等22台游戏游艺设备供消费者娱乐,并且有8名顾客正在店内娱乐消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载明信息如下:场所名称为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EQ7XJW7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住所:五原县隆兴昌镇鸿鼎农贸市场C区14号,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日期:2025年7月14日,经营范围:游艺娱乐活动,互联网游戏服务。执法人员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表示现场不能提供。

该场所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五文综检(勘)字﹝2025﹞002号)1份,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五文综调通字﹝2025﹞002号)1份,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五文综改字﹝2025﹞002号)1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在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上签字捺印。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全过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全程见证该执法全过程,本次执法检查于2025年11月16日15时59分结束。

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指派执法人员段文刚、杨忠良、芦建光办理本案。

2025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系统查询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信息,结果显示无许可信息。

2025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和负责人信息,结果显示该公司投资人、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张旭。

2025年11月17日,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出具《关于核查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2025年11月17日,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回复表明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5年11月18日,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到我局507室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段文刚、芦建光、杨忠良依法对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承认在五原县隆兴昌镇鸿鼎农贸市场C区14号的门市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16日,在五原县隆兴昌镇鸿鼎农贸市场C区14号门市内设置游戏游艺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同时,查明该公司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100元,公司投资人、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张旭。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五)文综检(勘)字〔2025〕00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8页、文书编号为(五)文综改字〔2025〕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五)文综调通字〔2025〕00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提供的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16日《游戏机台运营报表》(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收入相关情况。

4、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证据截图打印件1份、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核查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1份、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关于核查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回复》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和负责人证据截图打印件2页,证明该公司投资人、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张旭。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证据经过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6年1月23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6年2月2日,本局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拟处罚意见。

2026年2月2日,我局向内蒙古环相娱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文综罚告字〔2025〕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的权利。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文化领域(59项)第七项:“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6年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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