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陈靖宇)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821MAELY6HP6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靖宇
住所(住址等):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胜景苑地下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7月30日19时41分,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段文刚(执法证号:05100421040)、芦建光(执法证号:05100421031)、杨忠良(执法证号:05100421036)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中山北路胜景苑的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负责人王猛陪同检查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检查结果如下:(一)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但未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二)检查时,成人泳池内有多名消费者正在游泳。(三)现场救生员无法提供救生员资格证、社会体育指导员证。(四)场所内未见各项管理制度的公示。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其行为违反了《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并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五文综检(勘)字﹝2025﹞001号)1份,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五文综调通字﹝2025﹞001号)1份,要求场所负责人到我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五文综改字﹝2025﹞001号)1份,现场负责人王猛在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上签字捺印。现场检查于2025年7月30日20时23分结束。
2025年8月6日,经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指派执法人员段文刚、杨忠良、芦建光负责办理此案。
2025年8月7日,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开具《关于协助核查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的函》。2025年8月11日,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复函表示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2025年8月8日15时44分,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段文刚(执法证号:05100421040)、芦建光(执法证号:05100421031)、杨忠良(执法证号:05100421036)再次至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进行整改复查,当事人仍未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并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五文综检(勘)字﹝2025﹞001-01号)1份,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五文综调通字﹝2025﹞001-01号)1份,要求场所负责人到我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五文综改字﹝2025﹞001-01号)1份,现场负责人陈靖杰全程见证该执法全过程,并在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上签字捺印。现场检查于2025年8月8日16时12分结束。
2025年8月12日,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向五原县安委会发函《关于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同日,该场所被县安委会关停。
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经营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经多次电话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10月13日,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关于商请查询并复印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的函》。2025年10月14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企业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明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821MAELY6HP6E,经营者为:陈靖宇,身份证号:152*********0810,企业状态:存续,场所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胜景苑地下室,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和胜和丰村四社047号,联系电话:136****9030。
2025年10月19日,消费者闫瑾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消费者闫瑾确认到当事人场所游泳消费的事实,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入会协议书》复印件和缴款记录等证据。
另查明,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以会员卡形式收费,有月卡、季卡、年卡等,收费依据办卡类型不同而不同,不限次数,无单次消费单价,无法统计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负责人王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企业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五文综检(勘)字﹝2025﹞0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编号为(五文综改字﹝2025﹞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3.现场负责人王猛提供的游泳消费者名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泳池内有消费者游泳。
4.文书编号为(五文综检(勘)字﹝2025﹞001-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编号为(五文综改字﹝2025﹞001-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违法经营事实。
5.文书编号为(五文综调通字﹝2025﹞0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文书编号为(五文综调通字﹝2025﹞001-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
6.《关于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1份。
7.消费者要求退费人员名单1份。
8.《关于协助核查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的函》和《关于协助核查五原县乾元泳乐汇游泳健身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事实。
9.消费者闫瑾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入会协议书复印件2份、微信缴款记录截屏照片3张、场所工作人员通知游泳馆开放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10.执法人员与场所经营者陈靖宇,现场负责人王猛、陈靖杰手机通话记录截屏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过相关人员前来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证据经过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5年10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5年10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文综罚告字﹝2025﹞001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截至今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且在案件调查期间无理由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停业后也未给消费者退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无《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情况,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关闭(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前),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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