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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丰镇建筑垃圾处罚决定书
来源:胜丰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17 10:35 作者:胜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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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胜丰镇人民政府当场处罚决定书

胜政当罚决字(2025)第2号

当事人:王保明 联系电话:151****8990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胜丰镇新红村三社039号

你(单位)于2025年5月6日15时40分在五原县胜丰镇原包头糖厂收购站因未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四)项、《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以50-1000元的罚款。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我单位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丰支行账号:8802***********758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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