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原县殡仪馆非法占地建城南公墓案
编号:胜政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五原县殡仪馆
法定代表人:刘锐
社会信用代码:12152822461210430Q
住所:五原县隆兴昌镇北效
我镇于2025年3月2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五原县胜丰镇美丰村三社集体土地建公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1998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五原县胜丰镇美丰村三社集体土地建设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五原县殡仪馆《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刘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锐为五原县殡仪馆法定代表人。
2、《询问笔录》1份,证明五原县殡仪馆非法占地的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五原县殡仪馆非法占地的事实。
4、五原县宗地图、现状图、规划图、影像图各1份,证明五原县殡仪馆非法占地面积412.97平方米。
5、地籍认定材料1份,证明五原县殡仪馆非法占用的412.97平方米土地为五原县胜丰镇美丰村三社集体土地,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
6、规划认定材料1份,证明五原县殡仪馆非法占用的412.97平方米土地符合五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现场照片2张,证明五原县殡仪馆非法占地建公墓的建设程度。
我镇已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内容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五原县殡仪馆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五原县胜丰镇美丰村三社412.9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五原县胜丰镇美丰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五原县殡仪馆在五原县胜丰镇美丰村三社集体土地上新建的412.97平方米建筑物。
3、对五原县殡仪馆非法占用原县胜丰镇美丰村三社的412.9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佰贰拾伍元玖角肆分(825.94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后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款以转账或汇兑的方式转入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兴昌镇支行,户名:五原县财政局,账号:880 1**********1934。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鹏 白永忠
电 话:0478-7804997
地 址:五原县胜丰镇人民政府院内
五原县胜丰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

停止回答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