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4]23号
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0Q1UWYX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强
单位地址:五原县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06月18日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名下光胜养殖场、永丰养殖场、向阳养殖场、迎丰养殖场、建丰农场养殖场以及胜丰镇养殖场肉鸡养殖项目和屠宰场肉鸡屠宰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06月12日10时21分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06月12日15时21分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06月13日10时07分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06月13日15时10分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06月14日11时13分 法人王强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06月17日10时11分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4年06月17日15时28分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4年06月17日16时47分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2024年06月18日10时53分 法人王强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0.法定代表人王强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9月0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设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规定的;处罚裁量分级(环评报告书项目,2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正,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基准及违法情节(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罚款范围(50 万元以上,不足 75 万元; 逾期不改的,150 万元以上,不足 175 万元)”,该单位为环评报告书项目,且违法行为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故对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屠宰场拟处罚款陆拾万元整(600000元整),对其名下的光胜养殖场、永丰养殖场、向阳养殖场、迎丰养殖场、建丰农场养殖场、胜丰镇养殖场分别拟处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整)。经法制审核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00)。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