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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环(4)罚字 [2024]5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30 11:30 作者: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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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4]5号

内蒙古润泽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5788741501

单位地址:五原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颖慧

我局于2024年05月20日10时08分对内蒙古润泽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易产生扬尘的生产原料粉末状羊粪露天堆放于原料库外西侧、北侧,堆场地面未硬化建设,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原料封闭库有多处不同程度的破损,现场有1台铲车正在露天对粉末状羊粪进行搅拌作业,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原料羊粪过磅单和入库收据,露天堆放的粉末状羊粪为340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05月20日10时08分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撖永生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05月22日09时17分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撖永生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05月20日10时08分拍摄的《现场照片资料》。

4.过磅单

5.五原县润泽生物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收据

6.法定代表人李颖慧身份证复印件和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撖永生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是李颖慧。

证据1-3证明内蒙古润泽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证据4-5进一步违法主体证明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润泽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4]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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