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内蒙古力华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凯平
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0N8GQQ3D
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110国道南高新路西侧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五原县隆兴昌镇荣丰村集体土地建停车场、酒店附属办公楼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16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五原县隆兴昌镇荣丰村集体土地建停车场、酒店附属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内蒙古力华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黄凯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黄凯平为内蒙古力华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权人黄建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权委托书1份。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蒙古力华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内蒙古力华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情况。
4、五原县宗地图1份,现状图1份,规划图1份,影像图1份,证明内蒙古力华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7625.24平方米。
5、地籍认定材料1份,证明内蒙古力华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7625.24平方米土地为五原县隆兴昌镇荣丰村集体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耕地。
6、规划认定材料1份,证明内蒙古力华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7625.24平方米土地符合五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现场照片2张,证明内蒙古力华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停车场、酒店附属办公楼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内蒙古力华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五原县隆兴昌镇荣丰村7625.24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五原县隆兴昌镇荣丰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内蒙古力华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五原县隆兴昌镇荣丰村土地上新建的7625.24平方米建筑物。
3、对内蒙古力华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五原县隆兴昌镇荣丰村的7625.2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用地面积1874.8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耕地面积5750.4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柒佰伍拾柒元贰角(228757.2元)。
履行方式:1、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将非法占用五原县隆兴昌镇荣丰村7625.24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五原县隆兴昌镇荣丰村集体经济组织;2、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将予以没收的非法建筑移交五原县自然资源局;3、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转账或汇兑的方式转入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兴昌镇支行,户名:五原县财政局,账号:880 100 122 0000 0000 11934。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政府或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武斌 甄志强
电 话:0478-5232865
地 址:五原县隆兴昌镇蒙中巷
五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