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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7-23 17:13 作者:五原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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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五自然资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内蒙古同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云

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701436851X

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西大桥五巷55号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五原县隆兴昌镇隆盛村三社集体土地建仓储库房、水泥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10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五原县隆兴昌镇隆盛村三社集体土地建仓储库房、水泥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内蒙古同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赵志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赵志云为内蒙古同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人苏永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内蒙古同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内蒙古同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情况。

4、五原县宗地图1份,现状图1份,规划图1份,影像图1份,证明内蒙古同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100109.92平方米。

5、地籍认定材料1份,证明内蒙古同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00109.92平方米土地为五原县隆兴昌镇隆盛村三社集体土地,地类为未利用地、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水浇地和其他农用地。

6、规划认定材料1份,证明内蒙古同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00109.92平方米土地符合五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现场照片2张,证明内蒙古同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仓储库房、水泥路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4年7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内蒙古同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五原县隆兴昌镇隆盛村三社100109.92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五原县隆兴昌镇隆盛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内蒙古同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五原县隆兴昌镇隆盛村三社100109.9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22547.54建筑物(仓储库房15986.05平方米、水泥路6561.49平方米)。

3、对内蒙古同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五原县隆兴昌镇隆盛村三社的100109.9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盐碱地面积1553.4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建设用地2413.5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设施农用地面积21639.8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水浇地面积74183.7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沟渠面积319.2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佰万叁仟贰佰玖拾柒元陆角(3003297.6元)。

履行方式:1、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将非法占用五原县隆兴昌镇隆盛村三社100109.92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五原县隆兴昌镇隆盛村集体经济组织;2、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将予以没收的非法建筑移交五原县自然资源局;3、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转账或汇兑的方式转入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兴昌镇支行,户名:五原县财政局,账号:880 100 122 0000 0000 11934。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武斌 甄志强

电 话:0478-5232865

地 址:五原县隆兴昌镇蒙中巷

五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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