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
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对象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 基准 |
执法主体类别 |
11 |
对堆放的物料超过施工围挡高度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堆放物料超过围挡高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法律法规授权 |
情节严重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2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等废弃物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废弃物,处5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
|
情节严重 |
处3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
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对象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 基准 |
执法主体类别 |
13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物品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物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
法律法规授权 |
情节严重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4 |
对从建筑物或者车窗向外抛弃物品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从建筑物或者车窗向外抛弃物品,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
|
情节严重 |
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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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
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对象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 基准 |
执法主体类别 |
15 |
对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及带明火的垃圾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及带明火的垃圾,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
法律法规授权 |
情节严重 |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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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16 |
对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等丧葬物品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五)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等丧葬物品,处5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
|
情节严重 |
处3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
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对象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 基准 |
执法主体类别 |
17 |
对非因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六)非因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处5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
法律法规授权 |
情节严重 |
处3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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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18 |
对携带宠物出户时未将宠物放入宠物笼或者未束牵引带,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的粪便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七)携带宠物出户时未将宠物放入宠物笼或者未束牵引带,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的粪便,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
|
情节严重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
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对象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 基准 |
执法主体类别 |
19 |
对携带宠物进入办公、医疗、教育、图书馆、体育馆、餐饮店等封闭的公共场所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八)携带宠物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体育馆、餐饮店等封闭的公共场所,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
法律法规授权 |
情节严重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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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废油、废液等污染路面,影响周围环境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废油、废液等污染路面,影响周围环境的。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