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来源:五原县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03 16:56 作者:五原县城管执法局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对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基准

执法主体类别

1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授权

情节严重

对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

对临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的处罚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临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警告罚款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对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基准

执法主体类别

3

对擅自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迎街外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拆改门、窗,不涉及承重结构和共用部分的处罚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迎街外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拆改门、窗,不涉及承重结构和共用部分的。

警告罚款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授权

情节严重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专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专用设施,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警告罚款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对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基准

执法主体类别

5

对堆放的物品和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堆放的物品和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法律法规授权

情节严重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对单位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6

对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线缆、吊挂物品,在室外升挂的旗帜和公益性条幅污损、褪色影响市容没有及时更换的处罚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线缆、吊挂物品,在室外升挂的旗帜和公益性条幅污损、褪色影响市容没有及时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对单位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对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基准

执法主体类别

7

对在道沿石两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或者未按照标线要求停车的处罚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道沿石两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或者未按照标线要求停车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法律法规授权

情节严重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

对擅自在道沿石两侧开放空间施划、撤除、圈占停车泊位,或者采取设置地锁、隔离桩墩等方式妨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罚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道沿石两侧开放空间施划、撤除、圈占停车泊位,或者采取设置地锁、隔离桩墩等方式妨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对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基准

执法主体类别

9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授权

情节严重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

对施工围挡占用道路和绿地的处罚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和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保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