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
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对象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 基准 |
执法主体类别 |
1 |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法律法规授权 |
情节严重 |
对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2 |
对临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临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严重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
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对象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 基准 |
执法主体类别 |
3 |
对擅自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迎街外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拆改门、窗,不涉及承重结构和共用部分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迎街外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拆改门、窗,不涉及承重结构和共用部分的。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法律法规授权 |
情节严重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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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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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专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专用设施,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严重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
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对象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 基准 |
执法主体类别 |
5 |
对堆放的物品和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堆放的物品和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法律法规授权 |
情节严重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对单位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6 |
对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线缆、吊挂物品,在室外升挂的旗帜和公益性条幅污损、褪色影响市容没有及时更换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线缆、吊挂物品,在室外升挂的旗帜和公益性条幅污损、褪色影响市容没有及时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对单位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
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对象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 基准 |
执法主体类别 |
7 |
对在道沿石两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或者未按照标线要求停车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道沿石两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或者未按照标线要求停车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法律法规授权 |
情节严重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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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8 |
对擅自在道沿石两侧开放空间施划、撤除、圈占停车泊位,或者采取设置地锁、隔离桩墩等方式妨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道沿石两侧开放空间施划、撤除、圈占停车泊位,或者采取设置地锁、隔离桩墩等方式妨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严重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类)
序号 |
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对象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 基准 |
执法主体类别 |
9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法律法规授权 |
情节严重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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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施工围挡占用道路和绿地的处罚 |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和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严重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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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