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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自然资罚决字[2022]14号
来源: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12-14 16:24 作者: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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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五自然资罚决字[2022]14号

五原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我单位于2022年5月1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建设园林绿化项目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在五原县隆兴昌镇隆盛村集体土地上建园林绿化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非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法人身份证证明材料;

3、现场勘验笔录;

4、五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五原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6、宗地图;

7、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告知),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五原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非法占用五原县隆兴昌镇隆盛村31355.0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2、没收五原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非法占用五原县隆兴昌镇隆盛村31355.0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绿化项目建筑物和构筑物。

3、对五原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非法占用五原县隆兴昌镇隆盛村31355.0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米10元的罚款,合计313550.2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后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款以转账或汇兑的方式转入内蒙古五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兴昌镇支行,户名:五原县财政局,账号:880 100 122 0000 0000 11934。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政府或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蔺凯泉 刘永刚

电 话:0478-5238823

地 址:五原县隆兴昌镇蒙中巷

五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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