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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工作流程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10-28 17:28 作者: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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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发(2020)58号)文件精神,结合五原县实际,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监督管理工作流程。

一、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六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征地补偿且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两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

符合上述六类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之一的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社保缴费完税证明、2寸白底彩照,非本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自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包括网签合同)或租房合同,并按政策要求和业务办理提供其它所需证明材料,向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除上述需要提供的资料外,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提供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完税证明;

2.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5.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6.就业困难认定所需其它材料。

特别注意:农村户籍人员申请办理就业困难认定的,需先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劳动力转移登记,(高校毕业生除外)。

(二)受理审核

社区受理后,要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查验,由就业专职人员逐项进行核实。审核内容:①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③在内蒙古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系统进行核查是否存在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失业金、创业担保贷款、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的;历史累计社保补贴已满三年的;在人社部门有劳动备案的;在单位或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有存续的工商信息登记或在企业任职挂职等情况均不符合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对初筛人员符合条件的,在“内蒙古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审核公示。

(三)审核公示

乡镇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辖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加盖印章后汇总上报五原县就业服务中心,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社区经办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审核确认

五原县就业服务中心进一步在以下各系统逐人逐项核查申请人员身份情况:

1.内蒙古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系统:进行核查申请人是否正在享受就业部门就业援助政策的,如公益性岗位、失业金、创业担保贷款、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

2.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有工商登记信息且存续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或参与创办企业、合作社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比如申请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出资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理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行政、运营、人事、财务、销售、信息、技术、质量、公关、联络员等职务,或参与经营管理、有入股分红和工资等劳动报酬或营利性组织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3.财政局核查:申请人为财政供养人员的,即由财政为其发放工资、补贴等各类待遇的;

4.民政局核查:申请人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通过上述途径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内蒙古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型和批准时间。终审未通过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系统中退回,并由初审的社区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经不定期核查和自治区及市级反馈疑点问题,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核实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在“内蒙古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系统”中记载相关情况,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死亡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三)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成为财政供养人员的;

(七)工商税务登记存在任何信息的;

(八)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有用工备案信息的;

(九)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审核职责

社区经办人初审、乡镇经办人复审、就业服务中心经办人审批,每一级审核完成后进入内蒙古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系统进行业务办理。每一级审核要求经办人员、股室负责人、经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过程中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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