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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 的通知
来源:五原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11 09:55 作者:五原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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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落实自治区、市、县政府关于助企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县委挂牌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主体发生变更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

附件:五原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五原县司法局

2025年6月10日

附件:

五原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法定执法主体(30个)

1.五原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2.五原县委保密机要局(县国家保密局、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3.五原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版权局)

4.五原县委统战部(县宗教事务局)

5.五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6.五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7.五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

8.五原县民族事务委员会

9.五原县公安局

10.五原县民政局

11.五原县司法局

12.五原县财政局

13.五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五原县自然资源局

15.五原县审计局

16.五原县统计局

17.五原县水利局

18.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五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20.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

21.五原县林业和草原局

22.五原县教育局

23.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24.五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5.五原县交通运输局

26.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文物局)

27.五原县应急管理局

28.五原县医疗保障局

29.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30.国家税务总局五原县税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主体(13个)

1.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五原县大队

2.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气象局

3.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烟草专卖局

4.五原县消防救援大队(五原县消防救援局)

5.五原县隆兴昌镇人民政府

6.五原县塔尔湖镇人民政府

7.五原县新公中镇人民政府

8.五原县巴彦套海镇人民政府

9.五原县天吉泰镇人民政府

10.五原县复兴镇人民政府

11.五原县胜丰镇人民政府

12.五原县银定图镇人民政府

13.五原县和胜乡人民政府

三、依法受委托主体(16个)

1.五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五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3.五原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五原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五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7.五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五原县隆兴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9.五原县塔尔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10.五原县新公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11.五原县巴彦套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12.五原县天吉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13.五原县复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14.五原县胜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15.五原县银定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16.五原县和胜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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