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胜丰镇美联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文斌。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胜丰镇美联村一社。
乙方:五原县鲁兴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菅秀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CJH5M02N,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复兴镇刘塔路西。
2024年04月01日,两方签订了仓储库租赁合同。在协议中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仓储库房。租赁期限从2024年04月01日至2048年04月01日。协议签订后乙方付了甲方的第一年租赁费。
现因五原县鲁兴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原因,放弃租赁美联村仓储库房,经两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共同同意解除两方于2024年04月01日签订的仓储库房租赁合同。两方的权利义务从签订本协议时终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2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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