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设立下列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与自治区重大战略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紧密结合。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党委。”
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区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十五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提名材料报送时间、方式等有关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修改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受理条件的候选者、项目名称等事项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颁发奖章、证书等事项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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