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三、根据《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0.5%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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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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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