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帮扶,通过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多渠道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结合五原县实际,现将我县开展405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告知如下:
一、 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常住人员,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6类人员。
二、 受理条件: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不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三、需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户主页,
2、社保完税证明、
3、如不是五原县本地需提供房产网签合同或租房合同社区提供居住证明,
4、2寸彩底照片
四、办理流程:
1.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审核;
2.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审核公示;
3.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五、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2.成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或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存续状态下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但未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证》年度验证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较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10、正在参加就业服务中心技能培训的人员。
11、就业服务中心正在进行创业贷款人员。
12、财政供养人员。
咨询电话 :就业服务股0478-5250492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