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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来源: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9-11 21:1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五原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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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实行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办结时限

1.即时办结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2.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通过网络办理,可以实现“一次都不跑”。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文书表单可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办理该事项的人员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9.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需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可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10.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11.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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