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五原县张远废品回收部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执法主体名称 | 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 ||
案件名称 | 五原县张远废品回收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件 | ||
决定书名称 | 五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决定书文号 | 五环罚字【2020】16号 | ||
处罚金额 | 24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0 | ||
处罚类型 | 环境违法行为 | ||
处罚内容 | 罚款2400元,停止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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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违法事实 | 你从事的废品回收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