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任庆美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林业和草原局
案件名称 任庆美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决定书名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五森公林罚决字【2020】第016号
处罚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2
处罚类型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并处罚款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违法事实 2020年4月25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致使五原县隆兴昌镇荣誉八社村北文华田西侧的小美旱杨树不同程度过火。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烧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