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金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业和草原局 | ||
案件名称 | 李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
决定书名称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决定书文号 | 五林罚决字【2020】第001号 | ||
处罚金额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4 | ||
处罚类型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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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违法事实 | 2020年4月23日,由五原县森林公安局刑侦队移交,你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五原县防沙林场向阳作业区林地内违法建设保鲜库,造成800平方米的林地地貌改变,完全丧失种植条件,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