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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生态和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12-30 16:58 作者:生态和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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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 [2021]4号

一、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五原县力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OQJOGD2G

单位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宏丰村三社原硼业化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嘉豪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你单位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该企业原料露天堆放于厂区内,未采取密闭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王根亮签字认可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环罚告字[202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五原县农商银行荣丰支行

户    名: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帐    号:8802401220000000002746

四、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或者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原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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