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范围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2003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直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刑事诉讼中,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4]358号)规定(2004年):
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下列案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涉及虐待、遗弃和家庭暴力的案件;
(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五)未成年人继承案件;
(六)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0]9号)规定(2010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在《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4〕358号文件中扩大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基础上,下列案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 刑事案件;
(二)残疾人、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三)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案件;
(四)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
(五)农村土地和牧区草牧场侵权案件;
四、《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供辩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未成年人;
2.盲、聋、哑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四)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五、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范围(2015年)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
1.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2.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3.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4.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
5.土地承包纠纷;
6.宅基地纠纷;
7.保险赔付。
六、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15年)
在《法律援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基础上,将下列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一)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案件;
(二)涉及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案件;
(三)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