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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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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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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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行政 处罚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法律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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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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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信息 |
部门 预算 |
生态环境分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法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
法定公开 |
■其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预决算公开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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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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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决算 |
生态环境分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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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行政 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时间、通讯地址、办理结果、批复全文等信息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
法律 |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
其他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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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和排污管理股 |
公开环评审批受理信息(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等)、审查信息(环境影响预测、环保措施等)及审批决定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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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中央环保督察整改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信息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
部门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
其他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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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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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配置 |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
部门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
其它 |
■政府采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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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防股 |
对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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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
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环境空气质量月报 |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
法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
其它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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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业务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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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督监测 |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