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实施意见》(厅发〔2023〕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梳理、编制了《五原县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清单》(附件1)《五原县村级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附件2)《五原县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清单》(附件3)和《五原县社区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附件4),现予以公布。
附件:
1.五原县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清单
2.五原县村级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
3.五原县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清单
4.五原县社区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
中共五原县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2024年6月26日
附件1
五原县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清单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政治组织类 |
1.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党的主张。 3.讨论和决定村级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办事处)党委报告。 4.领导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5.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 6.组织、宣传、凝聚和服务群众。 7.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自我管理类 |
8.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9.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加强生产服务协调。 10.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11.引导村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12.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3.教育引导村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自我管理类 |
14.建立村务档案,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15.做好民间纠纷调解。 16.健全和落实村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17.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8.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19.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农牧民开展自救互救。 20.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1.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2.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当地的信访事项。 23.督促动员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普及相关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信访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自我教育类 |
2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 25.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6.对农牧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7.组织农牧民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自我服务类 |
28.根据需要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9.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30.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31.配备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32.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等情形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3.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34.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做好妇女关爱工作。 35.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36.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37.组织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38.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39.做好集体土地的发包工作;珍惜并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的行为。 40.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情形的,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 41.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2.组织农牧民参与农村牧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43.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44.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5.按照征兵政治审查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46.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7.为返乡、入乡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48.组织辖区农牧民、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9.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自我监督类 |
50.开展村民主评议。 51.开展村务公开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附件2
五原县村级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
类别 |
协助工作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经济类 |
1.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2.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3.协助乡镇政府、办事处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4.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土地调查、农业普查等统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
社会类 |
5.协助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6.协助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7.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和申报公示等工作。 8.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9.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0.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1.协助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12.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13.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14.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 15.协助政府及公安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16.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7.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18.协助乡镇政府、办事处调查、登记辖区内老年人的信息,收集反映养老服务需求及意见建议。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附件3
五原县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清单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政治组织类 |
1.社区党组织全面领导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党的主张。 3.讨论和决定社区重要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党工委报告。 4.领导推进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社区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5.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 6.组织、宣传、凝聚和服务群众。 7.领导本社区的社会治理。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自我管理类 |
8.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9.支持和组织居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加强生产服务协调。 10.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属于居民集体所有财产。 11.引导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12.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13.教育引导居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自我管理类 |
14.建立居务档案,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15.做好民间纠纷调解。 16.健全和落实社区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17.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8.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19.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20.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1.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2.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当地的信访事项。 23.督促动员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普及相关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信访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自我教育类 |
2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法定义务。 25.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6.对居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7.组织居民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自我服务类 |
28.根据需要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9.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30.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等情形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1.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32.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做好妇女关爱工作。 33.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34.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35.组织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36.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7.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情形的,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 38.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9.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40.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4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2.按照征兵政治审查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43.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4.为返乡、入乡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45.组织辖区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6.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自我监督类 |
47.开展社区民主评议。 48.开展居务公开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附件4
五原县社区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
类别 |
协助工作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经济类 |
1.协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2.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土地调查、农业普查等统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
社会类 |
3.协助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4.协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5.协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6.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和申报公示等工作。 7.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8.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9.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0.协助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11.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12.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13.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 14.协助政府及公安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15.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6.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17.协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调查、登记辖区内老年人的信息,收集反映养老服务需求及意见建议。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