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村民小组账务村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五原县村民小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和完善村民小组账务管理制度,结合五原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原县村民小组集体“三资”管理。
第二章 组账村管
第三条 坚持村民小组资金由村集体统一专户管理,实行村民小组账务村管(简称“组账村管”)办法。行政村在设置银行存款基本账户的基础上,开设银行存款一般账户,按村民小组分类管理,核算村民小组银行存款往来。村民小组账务核算由组账会计分组建账记账,村民小组资金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组账会计、出纳由村组选派。
村民小组账务(包括村民小组各项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组内集资摊款收支、水费收缴)管理、核算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每年必须向村民公布一次账目,乡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组账会计要根据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作为集体资金存储、往来核算的独立账户。会计档案(账、表、据等)分类装订成册,村委会保管两年后移交属地乡镇档案室。
第五条 村民小组组长兼任组报账员,每个组成立由3-5名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村民小组统一报账、民主理财小组集中会审报账制度。
第六条组账会计工作职责:
(一)及时记账,编报财务报表资料,并按月反馈、公布各组的财务活动情况;
(二)监督财务支出,拒绝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入账;
(三)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核算、登记工作。
第七条组账出纳工作职责:
(一)按时核对、结报村民小组财务收支事项和原始凭证,协助组账会计核对账目;
(二)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票据,负责现金、存款的收付存业务,逐笔做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三)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清理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组报账员工作职责:
(一)做好组内日常业务工作,包括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拍卖事项、农户上缴下拨款项结算等;
(二)按时核对、结报村民小组财务收支事项和原始凭证,协助组账会计核对账目;
(三)按时参与民主理财,负责组务公开工作。
第九条组账会计、组账出纳、组长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村委会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不得离职。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条 以组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对村民小组集体货币资金进行核算。组账会计、组账出纳、组报账员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要如实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账实相符。组账会计与组账出纳、组账出纳与所有组报账员每月至少1次核对现金与存款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一条 各组实行账款分管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不准突破1000元限额。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村民小组集体资金。
各组用于零星开支的备付金限额1000元以内,实行领用、报结的管理办法。即:每月组报账员从组账出纳处预借,每月终了或用完,组报账员应及时向组账出纳报结账据,经批准后再行预借。零星款项以外的收支结算,由村民小组集体出具手续,委托村委会办理业务。
第四章 票据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使用的收入、支出票据,必须是乡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村级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其它票据一律禁止使用,不得以“白条”顶账。
第十三条 各组领取票据时,必须分别由组账会计在“票据领销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领、发票据经手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字,各村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管理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号和内容连续填写,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废票据;票据填制齐全后,由财会人员签章,同时加盖村民小组集体公章。
第五章 财务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组报账员向组账会计报账时必须如实汇总填制“财务报销单”,带票、带单、带据(入库资金有效证件)结报,严格履行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财务审核审批,遵循以下财务处理程序: 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组长审批签字,组账出纳、组账会计、村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记账。
第十七条 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开支。凡一次性支出金额1000元以下,由经手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组长审批签字,组账会计审核签字后予以支出;凡一次性支出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经手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组长审批签字,组账会计、村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予以支出;凡一次性支出金额5000元以上,须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组长审批签字,组账会计、村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予以支出。
第六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集体各项收入要纳入组集体账户管理。村民小组集体账户核算管理的收入主要包括:经“一事一议”程序向本组成员筹集的资金、水费、发包及上交收入、各类社会捐助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征占土地补偿款等。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先缴入组集体账户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支,坚持收支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每笔收入取得的5日内务必全额解缴入库,禁止坐收坐支或白条抵库。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集体应加强水费预、决算管理,向村民小组成员代收取的水费,应专款专用,不得将应由“一事一议”筹资的费用列入水费。以水利部门水费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并及时做好预算不足的补缴和超额预算的退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公益事业产生的接待费,应由村民小组成员大会或村民小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签字会议记录后支出。组长工资在组织部门确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可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程序经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一定提升。严禁擅自立项或突破标准向农户额外筹款,不准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 村民小组集体收入核算范围的应收资金,必须按标准组织催收、清收,及时足额存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分类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备查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第二十五条 村民小组集体购建固定资产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和结算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村民小组集体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过程应坚持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 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要制定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明确相关的条件、价格、招投标、资产评估等事项。方案应由村民小组集体提出并实施,经村民小组成员大会或村民小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村委、乡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审核备案,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公开竞价和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时,应签订经济合同,向全体村民小组成员公开,相关资料上报村委、乡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进行鉴证、归档备案。
第三十条 村民小组应建立资产经营制度。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村民小组成员公开;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资产,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和公开。
第三十一条 村民小组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资产清查要以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逐笔逐项清理。
第三十二条 清查和问题处理结果,按照相应的民主程序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及时进行张榜公布,并报村委会、乡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备案和账务调整。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由村委会牵头,民主理财小组组织实施。
第八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 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建设用地等资源,村民小组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对资源变更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村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村民小组应建立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对所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民主理财小组、村委会和乡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村民小组对承包、租赁的资源要制定承包、租赁、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
第四十条 村民小组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交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报村委会、乡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村民小组成员大会或村民小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
第四十一条 村民小组应建立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二条 村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有以下情形需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交易行为引起产权变更的;
(三)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四)以资产抵押或提供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资产评估由县农科局或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民小组集体资产评估按照程序进行,组织评估必须要有社员代表、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参加,并评定估算;最后验证确认,对外公示。
第四十四条 村民小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县农科局除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外,可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章 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第四十五条 村民小组要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建立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第四十六条 村民小组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一事一议”筹资收支、水费收支、发包收入、各项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四十七条 村民小组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村委会审核认可,同时要有组长、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组账会计签字。
第十一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乡镇政府或乡镇政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村民小组集体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四十九条 村民小组要自觉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按要求提供审计事项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协助调查取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审计机构要及时向被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村民小组要认真执行审计机构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构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组账村管”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监管不力的,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民小组集体资金,变相命令和干涉村民小组集体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占用村民小组集体资金的,由涉事部门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县纪委监委、农业经营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修改。本管理办法与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相违背的,以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