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县城市管理领域建筑工地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各有关股室根据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计划和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检查对象既可以包括企业、注册人员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工程项目及行为等。
第四条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聚焦全过程公正监管,服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行“清单之外无抽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和日常监管深度融合。
第五条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研究分析监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指导协调各股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股室应当做好与局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满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需求,实现监管结果等信息互联互通,为实施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监管股室要根据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派确定的检查人员前往实施“双随机”抽查;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每次“双随机”抽查工作都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监管股室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或市场主体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双随机抽查要做到全过程记录(包括:书面、视频、音频等方式),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责任可追溯。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要一次性完成检查。抽查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阅。
第九条监管股室要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的使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条监管股室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记录,及时报送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监管股室将案件线索以局名义报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抽查和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监管或执法机构应依法处理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监管股室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并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治机制和黑名单等有关机制。
第十三条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取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