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基层动态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4-21 16:18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市监强制〔2025〕140号

当事人:内蒙古袁琳香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BU4MHJX6

住所(住址):五原县隆兴昌镇八里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玲

身份证件号码:152***********0526

联系电话:131****3268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无标签植物油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五市监物[2025]140号)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俊杰 联系电话:047****6716

联系地址: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24场所设施财物清单.docx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AI阅读助手:
点击开始解析文章内容,总结生成摘要...
{{ placeholder }}
我要对文章提问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总结生成,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查看详情

对本篇文章及关联文件进行提问

{{ item.title }}
停止回答
免责声明

1、AI阅读助手,旨在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部分答复内容采用AI技术生成,生成式答复内容有歧义或不够准确的,请您阅读其他原文,以原文内容为准。

3、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与原文内容产生冲突时,请以网页原文的具体内容为准。

4、我们致力于提供准确、有用且客观的信息,但鉴于AI技术的局限性和数据源的多样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有内容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内容时,应自行判断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承担因使用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5、AI阅读助手,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任何主办方或建设方无直接关联,我们对此类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在使用时请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

语音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阅读原文
阅读摘要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保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