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市监强制〔2025〕140号
当事人:内蒙古袁琳香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BU4MHJX6
住所(住址):五原县隆兴昌镇八里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玲
身份证件号码:152***********0526
联系电话:131****3268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无标签植物油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五市监物[2025]140号)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俊杰 联系电话:047****6716
联系地址: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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