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6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农资、食品、电信、医疗用品等消费领域。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进一步增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提醒广大消费者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形成消费维权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新局面,共同营造企业守规、行业自律、百姓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疫情期间未明码标价销售无厂址口罩案
案情:
2020年1月26日,根据投诉五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五原县某医药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无厂址口罩案。
经查,当事人以0.8元/枚的价格购进“时尚防霾口罩”1000包,购进后以2元/枚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 。当事人该批“时尚防霾口罩”销售时未明码标价,即未以标价签标明价格或以店堂告示、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价格等相关商品信息,且当事人“时尚防霾口罩”口罩包装上只标注了生产商(销售商)名称,未按照法律规定标注厂址。当事人销售该批“时尚防霾口罩”口罩获取违法所得12000元,违法货值金额20000元。
处理结果:
五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以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及警示:
2020年1月26日,正是新冠肺炎病毒肆虐之时,也是全国人民上下一心、众志成城“战疫”的关键时期。突然爆发的疫情使疫情防护防控用品需求激增,防护防控用品尤其是一次性医用口罩已经难以满足需求,此时市场一罩难求。期间,全县上下尤其是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利用多年来的渠道优势想方设法购进防护防控用品尤其是疫情急需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助力我县的“战疫”工作。
当事人作为经营医疗防护防控用品的经营者,诚信经营是其根本所在,守法经营是其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然而,当事人却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非医用口罩,且未以适当方式真实、明白地表明相关商品信息及价格信息,可能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疫情防护用医用口罩而产生误购误用,将可能使我县疫情防控的完整链条由此而被撕开口子,对疫情防控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故当事人在此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销售违反法律规定非医用口罩的行为,属于从严、从快、从重查处的行为。反之,则无以警示其他,规范市场。
五原县市场监管局受理投诉后,第一时间进行立案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符合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从严、从快、从重处罚的时代要求和法治精神。
案例二:
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且在提供服务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
五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29日依法立案调查五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且在提供服务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案。
经查,五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欺诈、误导性的电话营销方式推销手机套餐。查明,当事人在代理某通讯公司电信增值业务中的手机套餐、宽带电话营销业务即外呼业务时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一、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提供电信增值业务服务,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在选择是否接受相关服务时产生错误认知或判断。二、电话营销手机套餐时进行虚假陈述,误导欺诈消费者。当事人宣称低资费手机套餐用户可免费体验高资费套餐3个月,体验期满消费者自行选择是否将套餐升级为相应体验级别的套餐。事实为用户接受免费体验时,当事人就将用户的资费升级为了体验级别的套餐,体验到期后即按该体验级别的套餐收费。其宣称的体验到期后消费者自行选择变为了用户被定购、被选择了相应体验级别的套餐。当事人开展代理业务以来共取得代理收入5570.65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不相符,但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处理结果:
五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并给以没收违法所得5570.65元;罚款9429.3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及警示:
电话营销当下越来越普遍,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商业性的电话营销也给消费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当事人作为某通讯公司的电信增值业务代理商在电话营销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推介相关业务,并以免费体验等作为营销手段推销其代理的服务产品。体验期满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即将免费体验产品作为消费者定购产品并收取费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等多项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对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也强化了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
通过本案的查办,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辨识能力, 树立科学理性的健康观念和消费观念, 不要被赠送礼品、免费体验、免费旅游等等营业手段所吸引,轻易相信不法经营者的虚假宣传,一步步掉入违法推销的“温柔陷阱”。
案例三:销售市场混淆“RdBQNI”红牛能量饮料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2020年5月月21日,五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红牛“Redbull ”维生素功能饮料生产商)投诉五原县某便利店分店“RdBQNI”能量饮料市场混淆案。
经查,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购进“RdBQNI”能量饮料1件(规格:24罐/件、250ml/罐,红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出品),进价86.02元。红牛“Redbull ”维生素功能饮料为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且其红牛“RedBull”维生素功能饮料经典金罐包装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第1176987号。当事人“RdBQNI”能量饮料与投诉人产品红牛“Redbull ”维生素功能饮料罐体,罐体标识的字体、图形、颜色及上述元素的排列组合相近似。红牛“RedBull”经典金罐包装维生素功能饮料经过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多年来的宣传及市场营销,在同类饮料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且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即红牛“RedBull”经典金罐包装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当事人“RdBQNI”能量饮料与红牛“RedBull”经典金罐维生素功能饮料为同类产品,二者外观相似度极高,普通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无以区分,极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获当事人“RdBQNI”能量饮料6罐。当事人销售“RdBQNI”能量饮料违法经营额120元。
处理结果:
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五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以并建议处罚如下:没收“RdBQNI”能量饮料6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及警示 :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RdBQNI”能量饮料与取得外观专利权的红牛“RedBull”经典金罐维生素功能饮料为同类产品,二者外观相似度极高,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涉案饮料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而产生误认误购。
“市场混淆即所谓的“傍名牌”,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经营者擅自使用或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商业标识相近似的商品,通过“傍名牌 ”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相混淆,从而达成误导消费者购买的目的。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借此,警示广大商家应遵规守法、诚信经营。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选购商品时要仔细辨别产品名称、包装等,不能贪图便宜忽略质量,最好到专卖店等正规门店选购。购物后保存好发票等购物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及时维权。
案例四:侵犯“中国石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2020年8月24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五原县工业园区许某阻隔防爆撬装加油站侵犯“中国石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6月开始销售95号车用汽油和0号车用柴油,其未经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在自己经营的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站上方及税控加油机显著位置使用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形。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3日期间,当事人销售0号车用柴油1.5吨,销售金额8550元,95号车用汽油7吨,销售金额33950元,合计销售金额42500元。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000元。
案件评析及警示 :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还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商标权利人的信誉和形象,给企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在自己经营的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站上方及税控加油机显著位置使用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形,造成社会公众误以为其经营的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站是中国石油的加油站的后果,带有误导倾向,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五:经销不合格氨基酸钙复合肥案
案情:
2020年5月,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某化肥地膜经销部销售不合格氨基酸钙复合肥案。
2020年5月21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监测所对某化肥地膜经销部经销的氨基酸钙复合肥案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氨基酸钙复合肥的总钾(K2O)的质量分数/%、(N+P2O5+K2O)含量(干基)/%不符合Q/YLHY 005-2018《氨基酸钙复合肥》标准技术指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本局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或复检,本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从某农资公司购进氨基酸钙复合肥20吨,至2020年5月27日已全部销售。该批次不合格氨基酸钙复合肥每吨进价1980元,每吨销售价2050元,货值金额4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氨基酸钙复合肥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以并建议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21000元。
案件评析及警示:
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氨基酸钙复合肥时,因贪图便宜或者图省事等原因,未向供货商索要该批次氨基酸钙复合肥的检验报告,轻易相信了他人的推销,进而给一些别有用心、唯利是图的农资“忽悠团”机会,一旦出现假劣农资造成经济损失,农民将很难得到及时有效地赔偿。
本案中,该批次氨基酸钙复合肥的总钾(K2O)的质量分数/%、(N+P2O5+K2O)含量(干基)/%含量不合格,而有效钾(K2O)属氨基酸钙复合肥的主要成分,作物缺钾,会直接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产量和品质风味,这种不合格产品在使用后必然达不到预期的增产效果,给农民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而现实中许多农民对于化肥的购买和使用主要凭经验以及农资经营者的推荐,对于相关的专业知识掌握得不多,缺乏辨别真伪的意识和能力,对农资店老板有一种很强的依赖性,购买到假劣产品时自己也未意识到。
通过案例的警示,一方面农资经营者应增强法治观念,明确主体责任意识,严把进货关,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另一方面希望消费者能够提升自我维护权益意识,改变盲目听信他人的习惯,有意识、有主见的购买产品,避免因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造成农业生产上的损失。同时,希望广大农资经销商和农民朋友不销售、不购买违法违规肥料产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例六:销售不合格聚乙烯薄膜案
案情:
2020年4月15日,根据投诉,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五原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聚乙烯薄膜案。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五原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销的聚乙烯薄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销的聚乙烯薄膜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技术指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本局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或复检,本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0日从内蒙古乌拉特前旗购进聚乙烯薄膜100卷,每卷进价是80元,每卷销价85元,货值金额8500元,违法所得500元。截止2020年4月12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不合格聚乙烯薄膜全部销售。
处理结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以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及警示:
五原县是农业大县,对农膜的需求量大,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农膜的使用量也在逐年增加。而长期以来的“重使用、轻回收”导致农田“白色污染”越来越严重,已经给农业生产和环境带来一系列危害。市场监管局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用薄膜市场监管制度,定期开展农用薄膜质量监督检查,切实增强地膜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作出贡献。
但是那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却对土地有严重危害,残留农膜自然条件下很难降解,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土壤结构,最终会严重制约农业绿色发展,给农民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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