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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原县隆兴昌镇城市绿地绿线公示的说明
来源:五原县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12-04 11:08 作者: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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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隆兴昌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4-2030)》已于 2014 年4月经五原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加强城市绿地的控制和建设,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县规划局、园林局划定了绿地绿线控制范围。现将绿地绿线控制范围在五原县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详见附图)。

社会各界和市民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规划局、园林局提出。

联系方式:规划局(电话:0478—7933328)园林局(电话 :0478—5231185)

  五原县隆兴昌镇城市绿地专项规划(2014-2030)

一、规划范围及对象 

县城建设区规划范围: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总用地面积20.4平方公里。

本规划所称绿线,是指县城建设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二、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确定为2014-2030年,其中:

近期2014-2020年;

远期2021-2030年。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6)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

(7)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

(8)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9)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

(10)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05]43号);

(11)建设部112号部长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2)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249号);

(13)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14)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15)国家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16)五原县隆兴昌镇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四、规划目标

1、近期指标:加快主城区的绿地建设,结合新城西片区和老城区改造和建设,增加城市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的绿地率,构筑城市绿地系统的空间结构,争创园林城区。实现城市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广场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 

2、远期指标:五原主城区建成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相融合,绿水资源、文物古迹合理保护利用,园林绿化达到国内同类城市的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绿水环境的生态城市。实现城市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4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人均广场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7平方米。 措施:在规划期内实现科学的绿地系统构架和清晰的绿地网络,生态环境进入良性发展。在城市总绿地率达标的基础上,实现片区绿地率合理。保护自然景观区,维护生物多样性。

五、绿线划定

1、公园绿地绿线(G1)

综合公园绿线总面积27.24公顷。社区级公园总面积25.2公顷。主要带状公园101.15公顷,及专类公园101.23公顷。

2、生产绿地绿线(G2)

本次规划划定生产绿地绿线面积约为7.93公顷。

3、防护绿地绿线(G3)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包括城市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4、附属绿地绿线(G4)

附属绿地依附于各类建设用地之中,绿地绿线面积约为457.26公顷。在满足各附属绿地相关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应在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予以划定。

5、其他绿地(G5)

其他绿地是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要影响的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外围的山体林地及湿地区域。绿地绿线面积约为:1309.88公顷。

六、绿线调整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因城市发展,城市布局结构变化和建设实施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绿线的,应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绿线。调整后的城市绿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绿线调整要遵循总量平衡的原则,按照绿地总体布局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局部调整优化城市绿线。

调整后的城市绿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七、保护和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严格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其规划用地性质。

城市绿线内的树木、林地、果园、茶园、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随意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经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主要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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