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志
不动产坐落:五原县隆兴昌镇胜利办事处广原小区C10-1-142
王志于2013年3月20日向张秀芬购买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胜利办事处广原小区C10-1-142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H4362号,当时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现申请人王志申请办理该房屋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档案记载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为张秀芬,现无法找到原权利人,根据房地一体、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现将登记事项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当事人如对公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到五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申请人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联系电话:0478-5232896
五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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