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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宣传(第十六期)
来源: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09:09 作者: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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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定密管理工作,依据新修订的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对《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公布)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原则和思路

此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应对安全保密风险隐患,着力补齐定密管理制度短板。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立足部门规章这一定位,严格按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关于定密的相关规定,从定密概念、定密依据、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国家秘密确定、国家秘密变更、国家秘密解除、定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修订。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定密工作存在的派生定密不规范、定密授权不完善、解密审核难落实等突出问题,总结近年来定密管理工作实践,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归纳,上升为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为定密管理工作开展提供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制度保障。

三是坚持精准定密、保放适度。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科学定密、精准定密,增加了定密依据有关规定,细化密点标注制度,明确不得定密的情形,同时进一步完善解密制度,明确解密条件和解密通知的形式,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最大限度保障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修改内容

名称修改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在现行规定9章47条的基础上,新增14条,删除2条,修改32条,修订后为10章59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关于总则。明确了定密包括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两种类型,并同时明确了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的内涵。

2.关于定密依据。一是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是定密的具体标准和依据;二是规范了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清理的相关要求;三是增加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培训要求,明确中央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使用保密事项范围的教育培训;四是增加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制定和使用要求。

3.关于定密权限。增加保密部门授权的内容,规定3种情形下,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授予定密权的决定。

4.关于定密责任人。一是明确提出法定定密责任人和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概念;二是完善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内容,从9个方面进行规定。

5.关于国家秘密确定。一是明确国家秘密确定环节基本要求,增加关于使用保密事项范围的相关要求;二是增加了密点标注的内容,规定涉密国家科学技术、涉密科研项目、涉密工程、涉密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可以明确密点的国家秘密,应当确定密点并作出标注;三是增加不明确和有争议事项定密、数据汇聚定密有关要求。

6.关于国家秘密变更。完善了国家秘密变更条件,增加了派生定密变更的情形。

7.关于国家秘密解除。一是完善解密条件,增加“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应予公开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派生定密的解密两种条件;二是强调保密期限已满,原定密机关、单位未延长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三是规定未明确标注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最长保密期限进行处理;四是增加了解密通知的形式,即解密通知可以单独发布或者以目录形式集中发布。

8.关于定密监督。明确机关、单位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的同时,还需要报告年度定密工作情况。

9.关于法律责任。一是明确规定定密责任人、承办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予以通报;二是违规责任中增加“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的情形。

10.关于附则。一是明确规定省级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副省级城市有关机关,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机关包括副省级城市有关机关;二是宣布2014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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