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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应急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结果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23 02:31 作者: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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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内财绩效〔2024〕164号)〉,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五财监函〔2024〕3号)〉的文件要求,五原县应急管理局认真落实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工作,现将绩效自评结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23年度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文件《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救助)的通知》(巴财资环〔2023〕2号)要求,已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按受灾群众人数细化拨付,并按照时限要求将574.58万元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二)2023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内财资环【2022】1134号)和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巴财资环【2022】866号)文件要求,下达我县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100万元,用于应急抢险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支出。为乡镇购买3辆排涝抗旱应急车辆及部分防护用具共计59.97万元,并全部划拔到各乡镇及消防援救大队,县财政直接拔付天吉泰镇17万元、新公中镇20万元洪涝灾害排危除险费用,剩余3万元用于查灾核灾公车运行及防汛水管购置等费用。此项资金已按照上级要求时限支付完成。

(三)2023年,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三批洪涝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巴财资环【2023】827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下达我县洪涝灾害救灾资金70万元,用于应急抢险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支出。2023年8月我局制定了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2023年9月为受灾乡镇复兴镇、银定图镇各拨付10万元,用于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为排水服务中心购置防洪抢险车辆1台20万元,两笔资金均由县财政直接拨付。为消防救援大队购置30万元的防洪救援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现所有费用已全部支付完成。

二、绩效目标

我部门各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较好,全面推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深入开展,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圆满完成全县自然灾害救灾各项工作任务。

三、实现情况

我部门全年按照年初设定目标已全部完成无偏差。

四、自评结果

我部门根据资金绩效目标量化评价得分,以上所涉及项目自评等级为优。

附件:绩效自评汇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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