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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2-06 15:30 作者: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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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消除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隐患,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行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区域及时间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冯玉祥路、兴原南路,南至县医院南门前道路,西至义和渠,北至团结路、世纪大道,在此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东环线、南至县医院南门前道路一线、西至义和渠-七排干、北至五原县抗战纪念园门前道路一线内除禁燃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限制燃放时段:限燃区内除夕至正月初七(2026年2月16日至2月23日)及元宵节(2026年3月3日)当天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图片

五原县禁限区域示意图

二、其他事项

(一)禁燃区内禁止进行堆燃旺火、焚烧垃圾、烧纸祭祀等行为。

(二)全域范围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工矿企业、住宅小区、人员密集场所、树木较多的区域及丧葬祭祀场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广大市民应当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零售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燃放“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产品。购买烟花爆竹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燃放说明。未成年人要在监护人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

三、责任追究

(一)对未经批准,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居民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或举报。

公安报警:110

消防救援:119

医疗救护:120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0478—5219997

应急管理:0478—5212048

特此通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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