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五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3 09:55
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 作者:丁红媛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三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五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巴彦淖尔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长效管理机制》、《内蒙古自治区中央预算内专项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本程序适用于五原县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县发改委、交通局、农科局、水利局等县委、县政府赋予项目投资管理职能的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包括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为县本级的所有单位所对应的县级行业管理、业务指导主管行政部门。如县级学校项目属于县教育局管理,县级医院项目属于县卫健委管理,其余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提出立项审批需求。县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本行业、本领域统筹协调职能职责,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从项目储备库中,依据“轻重缓急”原则,提出拟申请立项审批项目。

第五条立项审批前决策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或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将拟申请立项审批项目报行业领域分管副县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同意后,由行业领域分管副县长签发出具相关项目申报资料;县投资主管部门定期梳理政府投资项目争取上报情况,并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把关,县财政局负责核实是否符合资金投向、是否能够落实建设资金,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从各自职能角度核实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启动审批程序。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可以立项审批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原则上由县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确需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符合要求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一)符合土地使用性质、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批准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建设内容与已有内容基本一致、技术标准明确的部分改扩建项目,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急需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八条通过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资金。县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梳理各自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年度建设资金需求,与县财政局衔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编入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外、确需安排资金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由县财政局按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据此安排资金。

第九条严格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核定概算控制资金使用。无故拖延建设工期、自行违规变更重大建设内容、违规超概算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杜绝由于上述问题造成“半拉子”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项目结算须在竣工后1年内完成,县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条及时调整不再实施项目。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项目,因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调整或者项目建设条件变化,已无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由县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提出,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予以退出立项审批,及时收回已经安排的各类资金要素,避免闲置浪费。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退出立项审批还需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严格资金调整程序。在立项审批阶段,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确有必要超过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额度的,以及在建设实施阶段,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经县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论证,会同县财政局按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继续推进后续审批或建设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程序。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确保项目验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程序,项目结算须在竣工一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全过程档案,做到决策全过程透明化、规范化、可查询、可监督,同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建设各个关键环节,通过自查、审计核查等方式,全面梳理和排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和引发的风险隐患,防微杜渐,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现有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与本程序不一致的,按照本程序执行,并据此修改完善。